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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员月抚慰金 设穷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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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8日电)考试院改革年金制度,月抚慰金制度拟从月退休金的1/2,改为月退休金的1/3给与,并设有穷困条款,特殊情况仍可领1/2。

考试院今天召开全院审查会,从下午2时30分,讨论到晚间近9时,“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法草案”,多数条文已获共识。

考试院明天继续审查“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正草案”等案。考试院会11日可望通过草案,送立法院。

目前领月退休金的公务员身故后,年满55岁配偶,可按月退休金的1/2,领“月抚慰金”;铨叙部修改遗族月抚慰金给付,拟改为1/3,配偶支领年龄从55岁延后到60岁。

试院审查会再增“穷困条款”,铨叙部退抚司长吕明泰说,很特殊原因下,例如,家里都没收入或低收入户,这种仍旧给1/2。

另外,考试院对新进公务人员规划3层年金,其中,第3层确定提拨的退休金,鼓励公务员在基本俸薪自提,比率从零到5%,政府也会相对提拨2%至3%到公务员的个人专户运用投资。

草案规划,公务员退休时,个人专户累积总金额如果超过最后在职的基本俸薪10倍以上者,就可以领年金;公务员可采“摊提给付”、“定额给付”、或拿这笔钱购买“保险年金”。

吕明泰举例,公务员若薪水新台币5万元,月提8%就有4000元,在职累积数十年,退休时,“摊提给付”,按专户累积总金额,依平均余命计算每月领取金额,直到专户钱领完为止;“定额给付”是每月领固定金额,直到专户钱领完为止;也可选“保险年金”,拿专户累积的这笔钱,向保险公司买年金保险,由保险公司按月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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