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邓小平、杨尚昆等在苏区的混乱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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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5月25日讯】蔡孝乾(1908年-1982年)出生于台湾彰化县花坛乡,1928年前往江西瑞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加入中共,后参加“长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蔡孝乾潜回台湾,发展中共台湾省工作委员会组织。1950年,被国民政府逮捕后,蔡孝乾自新,并且供出中共在台人员,使得中共在台组织完全瓦解。蔡孝乾著有《江西苏区.红军西窜回忆》一书,记录了他当年在中共统治区的见证中共高官们的混乱的男女关系。

以下为该书的节选内容:

李伯钊、杨尚昆和王观澜的三角关系

左起:杨尚昆、李伯钊、王观澜

李伯钊和杨尚昆是在莫斯科结婚的,她到了江西不久,就和王观澜姘居了。在这里,无所谓“结婚”的形式,也不问是否到乡苏政府登记(苏维埃《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应到乡苏或市苏登记)。但共产党是讲求事实的。在苏区,只要男女有了“同居”事实的存在。苏维埃的法律——《婚姻条例》就承认是“夫妻关系”,登记不登记是无所谓的。李伯钊是“有夫之妇”,她在苏区和王观澜同居,并没有受到苏维埃法律的约束,可是谁都得承认李伯钊和王观澜的夫妻关系。后来杨尚昆来到江西苏区,李伯钊又弃王而就杨。李、杨、王的三角关系,只是苏区男女关系的一个典型。从这里可以看出苏区男女关系混乱到了何等程度!

在观念上说,苏区的男女关系,只能解释为“性的解放”的象征。是的:首先是经济上的“解放”,苏区的妇女和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一个女子出嫁了,她可以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带到丈夫那边去(苏维埃的《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各自的田地、财产各自处理”),苏区妇女的经济独立了,她们在经济上不再依靠丈夫了。随着经济上的解放而来的便是“性的解放”。在这个意义上说,苏区的妇女确确实实是被“解放”了。离婚、结婚都是自由的、任意的,只要男女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就随时可以离婚。结果是一个女子结婚三、四次,甚至五、六次者都是司空见惯。而这里所说的,还是指公开的婚姻关系而言,至于非正式的“秘密老公”或“秘密老婆”之类的现象,更是非常普遍。

金维映、邓小平、李维汉的三角关系

左起:金维映、邓小平、李维汉

在谈到苏区男女关系的时候,金维映、邓小平和李维汉(李维汉自称利瓦伊汉)的三角关系,又是另一种方式的典型。不过,金维映的遭遇,似乎比李伯钊要“惨”些。一九三三年邓小平被国际派指为“罗明路线”在江西的执行者,而遭整肃之后,金维映即与邓小平分离。此时李维汉(化名罗迈)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长。金维映与邓小平分离的同时,也离开了工作岗位——中共江西省委会(设于宁都),调到中共中央组织部工作,嗣被派到“胜利”县担任扩红突击队长。由于她在扩红突击运动中立了“功”,因被提拔担任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武装总动员部(部长罗荣桓)副部长。由于工作关系,金维映与李维汉接触的机会多了,不久便和李维汉没有经过任何手续而结为“夫妻”,而且得到“公认”。一九三四——三五年,金维映随红军西窜到了陕北,仍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工作。一九三六年中共在延安设立“抗日军政大学”,金维映任该校女生队队长:这一段时间她与李维汉的关系是正常的。但好景不常,一九三七年抗战开始,大批的女学生涌进延安,李维汉另有新欢,金维映成了黄脸婆,她和贺子珍(毛泽东妻)、刘群先(博古妻)同样的运命:被送到莫斯科,名为“留学”,实为遗弃了。

中共高官们的“秘密结婚”的方式

以上是“公开结婚”的几个显着的例子。还有“秘密结婚”的方式,也不乏其例。

首先应该提到的是张闻天与刘伯坚之妻王淑贞的暧昧关系。张闻天在莫斯科时曾与一俄女结婚。入江西苏区后即鳏居,时张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党报委员会书记。刘伯坚任红五军团政治部主任,长期在前线。刘伯坚的妻子王淑贞初在瑞金红军学校任教,后调入中共中央党报委员会任秘书。不久,王淑贞就成了张闻天的“秘密夫人”。此事在当时中共高级干部中成了公开的秘密。

红军西窜,刘伯坚留江西苏区被俘后遭枪毙。王淑贞也留在江西,刘伯坚死后再没有她的消息。

一九三五年红军西窜到四川省松潘之毛儿盖,张闻天复与刘英同居了。提到刘英,她是中共男女关系中应予大书特书的另一个典型。

张闻天与刘英合影

刘英,湖南籍,在中学时即加入共青团,一九二七年在武汉恋爱结婚不久,被送往莫斯科入中山大学,另与人同居。入江西苏区后任共青团中央组织部长,经人撮合与伍修权(当时任教瑞金红军学校,兼任国际军事顾问李德的翻译)结婚,仅同衾两夜,即宣布离婚,成为中共内部婚姻史中之趣闻,亦为“一杯水主义”之典型。抗战初期,刘英也被送到莫斯科“留学”去了,张闻天复与刘英之妹李霞(化名)姘居。李怀孕,不得已被送到新疆去“生产”,生一子未取名,中共驻新疆办事处主任陈潭秋乃为取名曰“鸿声”,以影射“闻天”。此一趣闻,当时中共高级干部几乎无一不知。

中共乱性冲击当地文化傅统和伦理道德

以上,我把江西苏区的男女关系、特别是把中共高级干部婚姻关系的几种类型予以简要介绍。中共在江西苏区推行的婚姻自由制度,冲击了赣、闽、湘、粤等边境广大的落后地区,破坏了这些地区固有历史文化傅统和伦理道德观念,换言之,中共在江西苏区所推行的苏维埃式的婚姻制度(它的中心内容足以苏联的婚姻制度为依据的)和中共高阶层内部在婚姻关系上所表演的丑剧,深刻地影响了那些地区单纯简朴的农民家庭生活的剧烈变化,造成了严重的恶果。

在这里,我想再回忆一下中共红军于一九三四—三五年西窜到陕北苏区之后,将流毒于江西苏区的、标榜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和极端紊乱的男女关系带到陕北苏区的情况。

陕北苏区是由陕北土共刘志丹、高岗、谢子长等开创起来的。他们虽然执行着列宁主义的暴动政策,但他们在伦理道德观念方面多少还带着中国儒家思想所孕育的婚姻观念,所以他们所领导控制的陕北苏区,在婚姻关系上和男女关系上就没有发生过剧变。

然而自从一九三五年冬江西红军流窜到了陕北苏区之陵,情形就大变了,那表现着苏维埃式的婚姻制度和基于自由恋爱的男女关系的闹剧在陕北苏区开始重演了。影响所及,原来淳朴的陕北农村家庭生活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一九三六年春,陕北“省苏维埃政府”内务部科长高朗亭在一次由苏维埃中央政府内务部(时笔者任该部部长)召集的红军家属工作会议上激昂感慨地说:自从“中央红军”来到陕北之后,掀起了两个高潮:一为“中央红军”老干部的结婚高潮;二为陕北红军家属的离婚高潮。显然这两个高潮严重地破坏了陕北苏区原有的淳朴的家庭生活。高朗亭率真地说:苏维埃政府的婚姻法最不好。

中共在江西苏区以及在陕北苏区所推行的“自由婚姻”制度,显然是根据共产主义的婚姻观念而来的,而他们在江西苏区所颁布的《婚姻条例》(一九三一年)和《婚姻法》(一九三四年),不外是苏联《新婚姻法》的翻版。那么,苏联《新婚姻法》所依据的是什么呢?所谓共产主义的婚姻观念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依我在江西苏区(一九三二—三四年)所看到的一些典型例子(前面已叙述),足以证明当时中共内部“一杯水主义”男女关系的盛行,显然是柯仑泰女士“自由恋爱”的流毒所使然。柯仑泰女士(Kollontay)是早期俄国左派共产主义者,在“性关系”与婚姻关系上,主张男女自由恋爱,自由结合之说,她以所谓 “波格达诺夫主义”(Bogdanovism)研究男女关系,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应在各种目的下,自由与异性结合,并提出所谓“性本能”说。虽然这种“学说”曾受到列宁的批评,惟由于她在一九二一年至二三年间担任共产国际妇女部书记,一九二六年至一九三○年间先后担任苏联驻挪威大使和瑞典大使,遂使她的“自由恋爱”理论普遍流行于各国共党团里,严重地破坏了旧式家庭。中共在其统治下的江西苏区和陕北苏区盛行“一杯水主义”的自由婚姻关系,同样严重地破坏了中国固有历史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观念。

(责任编辑: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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