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中级法院孙建国、汤黎民、徐洁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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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6月26日讯】孙建国院长、汤黎民副院长、徐洁法官:

你们好!

听说柏根娣、姚玉花的案子传递到了你们手中,因为事关二位优秀公民十余年来所遭受的残忍迫害,因为这些行为就发生在你们同行的妄判下,因为她们正继续被迫害着,我们万分心痛,特告知!我们只能用我们手中的笔,一次又一次给你们写信,一次再一次劝善,希望你们清醒。(详情参见附件)

或许,我们不该再籍这样的希望,因为十四年的迫害中,你们接触过无数法轮功修炼者,你们不会不知道你们手中所有的判决,都起因于一个行腐败治国的双料汉奸、假红二代的妒嫉。而柏根娣、姚玉花则是这社会上品行与为人最为端庄;所行之事均符合《宪法》的善良人。真正违法、犯罪的恰是“无法无天”的执法者。民意,想你们收到的也不止我们这一封信,拿出来数一数,或已非常清楚。你们不是没有能力纠正一审判决,往好里说,是没人敢挺身,一级、级正等候上级指令。而你们的上级(有别于前任),正忙于与自己人——权贵利益集团就治腐较力。有没有这回事?你们不妨自己去分析:

习近平出访北美10天内,国内连续发生多起重大事件:黑龙江中储粮大火、大连石化大火、吉林禽业公司大火、杭州化工厂爆炸、武汉宾馆失火、虹桥机场客机滑出跑道、上海城区大面积停电、浙江萧山农化厂大火、陕西商洛化工厂剧毒氟化氢泄露、江西新余化工厂爆炸、厦门公交纵火案、陕西富平火药场爆炸、深圳横岗工厂大火、上海吴淞口12艘船遇险7艘沉没、济南润滑油厂大火……6月3号下午6点多,正是24年前党军清场出发的时分,习近平的朋友,“香港阳光周刊”的老板陈平,在自己的办公楼下遭两名“专业”人士暴打。

陈平被袭后,厦门公车爆炸案的前一天,6月6日,又发生了一件怪事:腾讯微博有人伪称小学文化程度、没有电脑经验、60岁吃低保的陈水总,在注册微博后的一个半小时内连发12条高水准微博(2013年6月6日18:52分到2013年6月6日20:18分之间),而6月8日下午18时许,厦门市政府新闻办即发布消息: 7日公交车纵火案告破,锁定嫌疑人为死者陈水总。凤凰台记者则现场否定其妻女收到过“遗书”;家人、居委否认微博内容;《法制日报》则称“6月10日16时许,巷口的那扇铁门突然打开,几名警察走出来,手里拿着一台电脑主机”。民众分析“厦门警方果然是先破案再取证!厦门警方6月8日破案,10日才去查封电脑,这还是证据吗?”民众质疑:警方能第一时间检测到汽油,比对陈的DNA,查到微博,搜到遗书,找到麻织袋碎片。三天过去了,却没有公布任何一条口供,一张现场勘查照片,或遗书影印件。13日媒体悄然改口“纵火案”为“起火案”……提前一天编好剧本,“犯罪嫌疑人”安排停当,制造好“上诉日记”,巧妙转化仇恨至现政,就不再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制造重大惨案者是谁?谁能动用如此资源?再加上大抓维权人士及律师;停止劳教制度、停止截访的争论;马三家黑幕的曝光;“九号文件”“七不讲”;党媒文章左右手互搏……你们怎么想?

就拿中储粮大火来说:5月27日中央第一巡视组进驻中储粮总公司开展巡视工作,5月31日下午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78个储粮囤过火。火灾后,各界正质疑火灾背后的阴谋,纵火掩亏空,6月3日新华网转载署名文章《中储粮大火让我想起朱镕基被骗往事》;6月4日,中纪委抛安徽原副省长倪发科,称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调查,而倪某正是15年前“粮仓骗局”欺骗朱镕基的地方官员之一。习近平近日废除了‘常委不得立案调查’的内部规定,“只要举报证据确凿、国内外影响恶劣者,无论现职的还是退位的政治局常委,都必须接受立案调查。”。你们的前任有多少不牵连其中?“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多少学过些犯罪心理学的你们,何不想想?大变在即,站在真正法律人的角度如何定位自己?我们只能是劝善,希望你们别再步许多党内外悲剧人物的后尘甘当替罪羊。马天水、徐景贤都是前车之鉴。

49年以来的中国本没有法制,党说的就是法;党国本没有法律人,你们却个个认为这顶纱帽是党给的;名称冠以不相干的“人民”;工资却开在民众头上。用来源于政府财政,取自包括我们在内的纳税人上缴的民脂民膏迫害纳税人,对我们吆五喝六,这就是你们十四年中所行。没有因哪有果?人们在一次次失望中,早已不抱希望,所以才有了2004年以来一亿四千万人的退党大潮。结局如何?今明二年“生死存亡”,习近平说的没错!中华文化上下五千年,任何帝王都不会自动归隐,可朝朝代代不得不“让贤”,原因何在?就出在朝朝代代官本位,代代相传贪无止尽。为达贪腐目地,甚至不择手段反人民、反清廉、反信仰。东京审判、柏林审判殷鉴未远,历史, 自会给后人一个交代。清算、追查都已列入程序。

“柏、姚案”再次给了你们一个机会,可以由你们自己亲手去纠正。能纠正的,当然只能算过程中的错,因为你们的觉悟纠正了它;而由别人来纠正,则是罪,二者有本质的差别。能否将徐汇法院审判长朱以珍、审判员朱锡伟、徐汇检察院检察员徐震辉、徐汇公安分局国保处王英、漕河泾警署警员朱春娥、高亮……从迫害柏、姚的耻辱名单上取下,看你们的选择。

法不容情,法律人不能坚守法律,乃执法犯法。我们在一次次的劝说中,已一再告知严肃性;告知了她们所经历的苦难、酷刑、幽禁、侮辱、险遭器官活摘……熟视无睹?就没有一丝自责?是到了一切该结束的时候了,你们不做,就等着被做。物极必反是规律。人不报,就等天报。而且你们迫害的是修佛向道的人,不是一般的生命。若不能珍惜机遇,你们的下场是可悲的。

6月4日的北京白昼如夜;  6月11日的北京普降冰雹
6月4日的北京白昼如夜; 6月11日的北京普降冰雹

图中的北京可不是六月飞雪,而是六月落冰,冤莫大焉!一阵“落帽风”,包拯可以找出冤情,你们在做什么?制造冤案?可以用钱买卖的判决值几个钱?刑期买卖以3万买一年;9万买3年,我们可不仅仅是耳闻。一审时,律师以为姚玉花最多判3年,谁知法官一生气就判了6年,再让家属拿钱往下买?任意加减的买卖无本万利!真正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吃案的法官不如贼。这就是中国的司法。

有没有想过,陈良宇为什么在被抓的头几天还能在廉政会上扯风?薄熙来怎敢在被调查前夜狂言不羁于人大重庆团……死到临头,自己是不知道的,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天之将灭人,必先使其狂。希望你们能保持清醒与镇定,不被驾驭你们的权势与灌输给你们的仇恨迷了眼,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看一看这场迫害,看一看该不该由法律人的手浸染民众的血?在迫害的情况下,民众能不能反迫害?如果能,你们该怎么证明自己为法律而存在?

律师在一审法庭提了二个关键性问题,你们不妨思考以下两点:1.没有任何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二高院的司法解释内部通知并非法律。2.她们的行为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如果拿不出依据,请无罪释放她们!“破坏法律实施”的人恰是那些视《宪法》如空气,视民众如草芥,非法判她们坐牢、对她们施暴、剥夺她们生存权利的人!

你们的名字今天已经和她们的苦难联系在了一起。当然,如果你们愿意继一审人之后再上被告席,那也是一种选择。想一想,大形势反一反,那份罪恶感就能要了你们的命,别说审判,你们的后人还见不见人?当小悦悦倒在血泊中,过往的18名行人不是看不见、也并非希望悦悦痛苦,麻木而已。而当大众的谴责到来时,醒了神又管何用?欠下了良心债无法摆脱,精神痛苦将伴随他们终生。

有个荒诞说法,因为血债欠多了,无法清偿,所以不能“平反”。因为缺钱,坏事就得继续干,什么逻辑?我们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那些人,没有人看得上罪犯的“平反”。无罪之人平什么反?任何一个贪官身上拔根毛,都比它将用在赔偿上的费用壮;可它宁可留给薄熙来60亿美金,也不会把它取回来赔偿给百姓,反说百姓要颠覆它,什么歪理?

目前,只是历史在给每位曾被胁迫参与了这场迫害的人一次再选择的机会,因为他们当初是不情愿的。让他(她)们可以在自主的情况下重新摆放自己的位置、从而脱身。把理看大的人,请依法、依理行事。乾隆皇帝给大臣出了个题:普天之下什么为大?大臣们各抒己见,自然以皇帝为大的一派居多。乾隆说,都不对,这个天下理最大,谁有理听谁的,并举例说明,皇帝折灌浆之麦,老妇骂之,谓糟蹋晒米,妇复无罪,罪在帝。一向被“封建”的皇帝都知道的理,党竟不知?依了你们,谁大?耶稣、老子、释迦牟尼教给了人超常的理,“非常道”“佛法”存在了二千五百年;当年的帝王今何在?人与佛法,孰轻孰久?

听得进好话,才是你们的福分、希望!

柏根娣、姚玉花的朋友们2013-6-19

附件一:柏根娣、姚玉花被迫害简介

柏根娣1951.9.21出生,家住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原北京石油部人事干部、东海石油的中层领导,十四年中被非法抓捕六次,至今已遭冤狱迫害十年另四个月:1999年7月24日,柏根娣因去万体馆晨炼,被徐汇区公安分局非法滞留48小时。1999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被非法劳教两年。回家仅仅三个多月,她再次被非法劳教3年(2002年2月5日至2005年2月5日)。2005年6月16日,柏根娣、姚玉花被徐汇区警察以举报为名在地铁站绑架,并告知民众“抓小偷”,被徐汇区公安分局非法拘留一个月。2006年5月23日,“上海六国峰会”前,2007.4.3,柏根娣再次被抓,非法判刑四年半,囚禁于上海市松江女子监狱。刑满,自2010.11.22出狱到再次被抓,她仅仅在家待了一年又十个月。2012年9月10日,为迎十八大,徐汇公安分局又一次设谋,在大街上非法抓捕了柏根娣与姚玉花。

柏根娣生活俭朴,对人和善体贴。是1999年后上海市法轮功修炼者被劳教的第一起案例。起因是上海交大校方认为一些交大学生如此坚持信仰,是受了周围炼功人的影响,怀疑柏根娣动员交大学生去北京上访,因此参与策划了对柏根娣的从重处罚。众所周知,交大的法轮功学员许多都是硕士、博士生,而柏根娣乃六十年代知青,文革去黑龙江插队时初中尚未毕业。谁影响谁?都不是三岁的孩子。

在被非法关押上海青松女子劳教所期间,柏根娣被关小号是常事,亦曾被吊铐致昏死。一直被迫高强度劳动,很长时间内,每日劳作超过18、19个小时。因睡眠少,有时甚至站着就能酣睡;炎炎夏天,被迫在室内40度以上的高温下用电热器加工小彩灯。此情形下,曾有9天不允许她洗澡、更衣,整个人都臭了,破旧的衣衫湿了干、干了湿,成了硬壳。劳教中不许她接见家人、不许家人送物、不许邮信,来信被扣,还告诉家人她不愿见人。为迫其放弃修炼,每日只给两餐,每餐一两饭,几片菜叶为汤,强劳下的饥饿曾使她骨瘦如柴。

2005年那次,柏根娣为抗议非法拘捕,绝食、绝水12天。在绝食的第五天被徐汇区看守所送提篮桥监狱医院,医生将其二十四小时大字型绑在板床上七天七夜,大小便都不松绑,下身赤裸,排泄物直接从板上的洞中流入桶内。奇怪的是,绝食期间柏根娣没有像通常那样遭灌食,第九天,又给这濒死的人抽了几管血化验,医生还详尽询问了她及家人以前的健康情况,有无遗传病史。第十二天,她的心跳呼吸已很微弱,恍惚中意识到使命还没有完成,不能这样离去,便主动停止了绝食。谁知医生赶来大发雷霆:谁给她吃的饭!她当时不明白医生为何作此反应,直到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行在社会上被披露,原来医生正等待那一时机。到手的高额回扣飞了,怎不郁闷。

柏根娣被非法关押上海市松江女子监狱四年半中没洗过澡。期间被关禁闭间(小号)四年。小号不准去洗漱间洗漱、洗衣;不准去厕所如厕;惩罚性不供饮水。在那里,打骂、酷刑、上械具是家常便饭。为抗议非人待遇,柏根娣曾有七个月未饮水。为抵制迫害,柏根娣常高呼“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每次狱警与包夹都拳脚相加,并用布条勒其嘴,或在嘴里塞上短棍再用封箱带绕头封嘴脸几圈、且持续迫害多日。因口中有物不能闭合,至口水日夜流淌。她还反复被上“束缚铐”(制服躁狂型精神病人用的紧身衣,束紧后不能深呼吸,再把双腕分别铐在紧身衣的胸前、背后),一上就是三至七天。气温零下六度时,她曾被冷水浇身,湿被中睡,第二天睡过的地上整一个水湿的人形。

遭受外人无法想像、令人发指的暴行时,柏根娣又是怎么对待参与迫害的警察、包夹(狱卒指使真正的罪犯虐待正信者,这种人的称谓)的呢?
为迫其就范,警察曾将她关在狭小密闭的小号中,怕其撞墙,派包夹同囚,缺氧引发呼吸窘迫,包夹气喘吁吁,揪落大量头发。柏根娣说:“这情形看明白了吧,不许我修佛亦会祸及与你,还要助恶为虐?”警察利用的包夹对未婚的她性虐,她慈悲告诫:“你们也是女人,怎能如此作贱自己?其实,真正被迫害的是你们,失去了人性,何以为人?真不忍看你们将来受地狱之苦。”

包夹一次次在她的饭中掺尿,柏根娣都吃了,她说:“我为救赎你的灵魂而来,免你被罚而吃,请好自为之。”为争取狱中禁闭室全体被囚修炼者“走出小号”倾倒、清洗排泄物的权利,她曾多次喝过自己的尿,甚至直接排泄于身。当时正天热,远近臭不可闻,狱方不得已同意柏根娣走进洗漱间,她说:“若禁闭室全体被囚修炼者都得到了这个权利,我方能如是。”当人的天赋生存权用这种极端方式最终被争取回来时,大队长说:“不要以为你赢了。”柏根娣说:“不要亵渎了我的慈悲,我只是不想让你们犯罪而已。你知道对修炼人做这样的事会有怎样的因果?走向地狱、层层灭尽啊!”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2011年出狱后,柏根娣曾经去监狱局信访办,接待者听了她的遭遇做着记录。柏根娣说,我今天不是来告谁的,我只是把我的遭遇告诉你,希望你能够明白真相,我们一起来救那些作了恶的人。610上门时,柏根娣同样善意的对待他们。

姚玉花 1954.10.23出生,家住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1999年7.20后,她曾进京准备去为法轮功鸣冤,同去者尚未决定是否成行,既被北京警察于居住地绑架,其后4人在警署被迫跳楼,姚玉花多根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血气胸。抬回家后,又小又破的一室户中住进了两位壮小伙——24小时监视居住的联防队队员。两个大男人与这一家男女共居一室半年,女儿就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长大……之后警察多次上门滋扰,到单位“关照”,致使姚玉花多次下岗。期间,姚玉花两次与柏根娣一起被绑架,一次于2005年6月16日,拘留30天;这次为2012.9.10至今,十八大维稳的阴谋。警察说卖菜小贩举报所致,您信吗?无所用心的百姓,如何设计将二位前来买菜的成年人绊留到警察就前乖乖被擒?若许以重金,那叫“线人”,利用我们的磊落、善良“钓鱼”,能出庭作证?律师一问就露馅,所以公诉人只能自演自唱。

姚玉花早年下岗,家庭收入微薄,生活悲凉。1998年,她曾用一个梦来形容自己的处境:她盘腿坐在一口大锅里,锅下是熊熊烈火——干烤,她在煎熬中得法,得益于修炼的解脱。她说:“我是幸运的,在不幸的人生中能够得法、悟道,看淡了名、利、情,多么快乐!”待业中,她曾有两次较好的上岗机会被人取代,她平淡的说:“谁能上岗都是件好事,都是姐妹,何必你我。”1999年,她曾有机会去做稳定的宾馆客服,因为当时正做着的家政脱不开身,替东家着想,毅然放弃了相对较好的待遇。事事替他人着想,是姚玉花为人处事的一贯风格。

1999年后,由于警察的反复骚扰,姚玉花的就业之路更加坎坷。xx路的个体老板娘遭警察恐吓后不敢再用她,口口声声:你是个多好的人,警察要不上门该有多好;日本料理店的老板,因为她的勤奋、诚实,曾放心的把整个店铺托给了她,可警察一次访问,她又不得不离职……她在大商厦做过、小店做过,送过报、做过家政,没有一次因为她的过失而离开,那只迫害的黑手如影随形。直到她遇到xx店长,〇五年她被抓时,店长一次次电话要人:“你们抓这样的好人,你们是什么人?”这才让她从此有了一份稳定的店员工作,随店长调南店走北店,直至退休。

一次店里的中华烟在众目睽睽下被调包。面临损失,如果“假货真卖”,店里、个人都不损失。可姚玉花说:“骗子骗了我们,我们再骗顾客,我们也成了骗子,这种事不能做。”别人不理解,她主动买下了假烟,承担了几千元的损失。家人不干了,“你累死累活得几个钱?这一下几个月白干了。不如别干了。”她耐心的跟家人说:“我在场,我也有责任。不能转嫁损失给买主。”家人毕竟有长期的熏陶,很快理解了她。要在社会上,还真难觅知音。

姚玉花修炼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不知疲劳为何物。通宵夜班下来,有时店里缺人,连轴转替几个班,最多的一次连续干了二夜一天。同事称她“铁人”。帮助同事,在她来说义不容辞;店里商品破损了、过期了、洗洁精、草纸用完了,她总是默默的、用自己微薄的收入买下、替换好,从不张扬。店长每每说:“姚玉花,知道又是你买的,这种傻事只有你做。”店里频发失窃,员工怨声载道,她安慰员工,讲因果报应,平息店长的怨气,保全了店里的姐妹,把风气给转了过来。在她的带动下,小环境你谦我让,和睦常在。

家遇拆迁安置,父亲过世前馈赠给她的房产被亲戚嫉妒,挑唆母亲呕气。拆迁办说:这房按政策、法规就该是她的,谁也没权利争。她却不怒不怨,坦坦荡荡拿出多年的积蓄解决矛盾……

附件二:《司法部门对法轮功事件的处理违法》

一、修炼法轮功合法;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合法。《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论、法轮功等都是合法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二、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为“邪教”。所谓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但这两个条文是针对“邪教”的,而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 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三、把法轮功说成“X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的个人言论;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四、“两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对于法轮功所使用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的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因其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做出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直到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才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本末倒置为解释而立法的道理?典型的权大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部内容,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X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是法律。

五、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主体焉附?没有犯罪主、客体哪有主、客观方面?不是犯罪而是人为制造冤案。

六、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有人员恰恰是在犯罪。把法轮功当成“X教”而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学员,恰犯了“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判刑他人的各级法院的审判长、审判员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因为他们都是在违背基本事实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了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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