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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最新判例

律师邀购车者起诉经销商 反被起诉

高院给出司机隐私保护更详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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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艾伦纽约编译报导)南卡罗来纳州的一些律师经历了一场悲喜剧,这些律师通过从车辆管理局获得的信息,向3.4万个司机发出广告邀请司机告汽车经销商。不料一位汽车经销商主管收到了来信,还有一些司机不满隐私受侵犯,将律师告上法庭,地区法院和巡回法庭都判律师赢。最后,最高法院以5:4推翻了地区法院和巡回法庭的判决,将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名:马纳希克诉斯皮尔(Maracich et al. v. Spears et al.
案件编号:No.12-25,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1月9日讨论,2013年6月17日裁决

“海龙诉讼”的由来

为了保护汽车购买者,南卡罗来纳州出台了《汽车制造商、分销商和经销商法案》(Manufacturers, Distributors, and Dealers Act,简称MDDA,下称“汽车经销商法案”)。2006年6月,南卡罗来纳州执业律师斯皮尔接手了一个汽车购买者的案件,该汽车购买者指出,在南卡罗来纳州的一些郡,汽车交易商收取“管理费”(Administrative Fees),并指控这些交易商违反汽车经销商法案,因为州立法禁止汽车经销商从事“对相关方或公众造成损失,并且有争议的、缺乏信誉或让人意识不到的行为”。而且,汽车经销商法允许一个或多个汽车购买者共同发起诉讼,如果大家有共同的诉求,而又人数众多、不可能把这些案件一个个单独提交到法庭,这时可以集体提出诉讼。

2006年6月23日,受理这类汽车购买者投诉案件的律师之一向南卡罗来纳州车辆管理局提交了州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请求,询问收取非法的管理费在南卡罗来纳州是否普遍的行为,以决定是否可以根据汽车经销商法案中的代表性案件提交法庭。同时,这封信请车辆管理局提供2006年5月1日至7日这一周在南卡罗来纳州斯帕坦堡县购买新车和二手车的购车者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经销商、购车类型、购买日期等。在信中,律师声称是“为了即将进行的诉讼进行准备,因此受《司机隐私保护法》(b)(4)款的保护”,车辆管理局提供了要求的信息。

根据获得的信息,2006年8月29日,律师代表四个客户对51个汽车经销商提起诉讼,其中一部分汽车经销商要求取消诉讼,因为原告没有在他们那里买过车。为了能够找到更多的原告,律师再次去信车辆管理局,并获得了更多的购车者信息。在获得更多信息后,律师修改了起诉书,新加了4个原告,并将被告(汽车经销商)的数量从51个增加到324个。通过这种方式,律师先后从车辆管理局获得上万个购车者信息,并根据获得的信息给3.4万个购车者去信,以寻找愿意成为起诉汽车经销商的原告。在信的开头上,律师注明了“广告材料”的字样,并向收信人介绍了起诉经销商案件的情况,并请收信人联系律师加入原告行列。(下称“招徕信”)

在法庭意见中,这个起诉汽车经销商案件被称为“海龙诉讼”(Herron Suit)。

律师侵犯司机隐私成被告

就在律师不断去信购车者,寻找原告加入诉讼汽车经销商的行列时,确实有一些人加入了起诉经销商的行列,成为了原告。但也有一些人没有加入起诉经销商的行列,而是加入了起诉律师的行列,成为起诉律师的原告。

在律师发出的3.4万封信中,有一些发给了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买车时也会留下信息),联邦案件中的上诉人之一爱德华·马纳希克在2007年3月收到招徕信,而马纳希克正好是一家经销商的销售和市场主管,另外一个上诉人约翰·坦纳则是在收到信后联系律师时受到粗暴的对待,因为各种原因,这部分收到招徕信的人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起诉律师,走到一起来了。2009年,上诉人正式在南卡罗来纳州地区法庭提起诉讼,指控律师违反《司机稳私保护法》,非法获得、泄漏和使用来自车辆管理局的个人信息,并在没有经过个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的招徕。(下称“律师被诉案”)在律师被诉案中,斯皮尔是被告之一,他是南卡罗来纳州执业律师。

在被起诉后,被告律师提出取消案件,因为获取信息受到《司机隐私保护法》(b)(1)和(b)(4)款的保护。根据简易裁决,地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发出的招徕信不是推销,而且使用信息符合《司机隐私保护法》(b)(4)款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在联邦、州或地方法院,各类机构或自律机构进行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或仲裁中,用于这类用途的信息可以获得豁免,包括案件进展中、为可能的诉讼进行调查、执行法院决议或命令和寻求联邦、州或地方法院命令的情况”。

同时,地区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信息的行为符合(b)(1)款的规定。《司机隐私保护法》规定,当信息由“由政府机构,包括任何法庭、执法机构使用,用于执行机构的职能时;或者由任何个人或私人机构代表联邦、州或地区机构使用,用于执行后者的职能”时,属于可以豁免的使用范围。因此,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律师的裁决。

案件继续上诉到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庭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不过,四法庭认为招徕信是推销,但是“如果推销信是为《司机隐私保护法》中列明的十四种情况而做的”,则可以获得豁免。因此,四法庭维持了有利于律师的裁决。最后,马纳希克等人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

所获信息用于招揽客户属违法

联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决议,安东尼·肯尼迪宣布法院意见,约翰·罗伯茨、克拉伦斯·托马斯、史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列名支持,鲁思·金斯伯格发表了反对意见,安东宁·斯卡利亚、艾蕾娜·卡根和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列名支持。

法庭意见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一个律师招徕客户进行诉讼是否属于(b)(4)款包括的范围之内?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律师招徕客户的行为,不属于《司机隐私保护法》(b)(4)款保护的范围。因为,这一行为即不是和“诉讼”相关联,也不是和“可能发生的诉讼进行的调查”相关联。同时,联邦法院认为,《司机隐私保护法案》中“相关联”的定义需要一个与《司机隐私保护法案》相一致的解释,没有这个解释,(b)(4) 款执行起来确有困难。当潜在的诉讼可能要用到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时,必须要有一个限制,否则的话,《司机隐私保护法》在保护隐私上的作用将会大大降低

法院认为,律师招徕潜在客户不可以使用受保护信息。律师招徕潜在客户的行为,要和律师代表客户或法庭的情况相区分,由律师执行的招徕行为是“商业交易”。而且,州律师协会认为,律师招徕客户的行为是非专业行为。同样,“因为诉讼预期进行的调查”也要受到限制,应当局限在“为了确定是否有可能被投诉,避免无聊的投诉,或者为审判或诉讼寻找证人”的背景研究。

据此,最高法院裁定地区法院和巡回法庭裁决不成立,并将案件驳回。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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