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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被捕前找律师 不可作为定罪的实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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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9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编译报导)美国公民奥卡坦试图带德国公民由赛从美加边境入美,由赛因为曾经非法滞留在美国被拒绝入境,奥卡坦遂带由赛离开。第二天,边境巡逻队在便利店附近逮捕了由赛,在巡逻员回便利店附近搜寻时发现了奥卡坦的车,在被捕前,奥卡坦在问话时提出要找律师。在对奥卡坦定罪时,他要找律师成为了定罪的实质证据,巡回法庭认为,奥卡坦声明要找律师时,是申明自己“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受第五修正案的保护,找律师的行为不应成为定罪的实质证据。

案件名:美国诉奥卡坦(United States v. Okatan)
案件编号:No. 12-1563-cr,2013年8月26日裁决

奥卡坦是美国公民,他因非法偷渡外国人入境面临三项指控,在受指控之后,他提起了上诉,他在上诉中的大部分意见都被否决,但第二巡回法庭讨论了他的一项上诉意见。在奥卡坦被捕之前,边境巡逻员对他进行了问话,在问话中奥卡坦要求和律师通话。检方把这一事实作为奥卡坦有罪的证据之一,而奥卡坦则认为损害了第五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

第五条修正案强调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该修正案指出:“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奥卡坦案中涉及的是“自证其罪”的内容。

与偷渡客同时同地出现 证据还是巧合

2010年10月,奥卡坦准备开车从水牛城附近的美加边境进入美国,车上乘客穆勒·由赛(Munir Uysal)是德国公民,被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官员拒绝入境,因为由赛曾经超期滞留在美国,CBP官员告诉奥卡坦可以单独入境美国,但由赛不可以入境。奥卡坦没有入境,他告诉CBP官员他会将由赛带到多伦多机场,由赛会从那里飞回德国,CBP官员警告奥卡坦不要带由赛入境。

第二天,奥卡坦再次入境,这一次是一个人入境,CBP官员在检查他的车牌时发现他昨天曾经试图带外国人入境,因此提出要检查奥卡坦的车,因为车上可能有不属于他的东西,奥卡坦表示由赛的行李在他的车上,并把行里留在了边境巡逻站。然后,奥卡坦开车入境,CBP请求国土安全局调查机构的人员跟踪奥克坦。就在奥克坦回美国的同一天,由赛在边境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干坐了两、三个小时,店主发现由赛没有车,而且停留时间过长,所以给边境巡逻队打了电话。边境巡逻队的杰瑞·伯切(Jerry Boucher)对由赛进行问话以后,把他带回边境巡逻站。

在抓到由赛以后,伯切再回到便利店附近搜寻,搜寻的过程中发现了奥卡坦的车也在附近。奥卡坦则急速转向,将车改变方向驶入其他区域,在被边境巡逻队的车追上以后,奥卡坦说自己想找卫生间,伯切警告奥卡坦如何向联邦官员撒谎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并询问他是否在那里接什么人,这时奥卡坦说他要找律师。伯切将奥卡坦逮捕并带回边境巡逻站,奥卡坦被抓的地方与由赛被抓的地方相距10英里。

被控三宗罪 被捕前找律师成实质证据

2011年6月,奥卡坦被控三项罪:1)携带或试图携带外国人入境美国,2)试图在美国境内运输外国人,3)鼓励和教唆外国人非法入境。在出庭之前,奥卡坦要求忽略他与伯切之间的对话。地区法庭在2011年11月同意了奥卡坦的提议,但仅限于奥卡坦提出要见律师之后的部分。地区法庭指出,在奥卡坦提出要找律师之后,伯切的问话是违反米兰达规则的(在问话前,没有宣读米兰达警告)。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政府检控官多次向陪审团提到奥卡坦与伯切在便利店附近的对话,奥卡坦的律师提出反对以后才停止,但此后又多次提到。庭审结束之后,奥卡坦的律师再次提出使用在便利店附近的对话是侵犯了奥卡坦的权利。2011年11月9日,陪审力判定奥卡坦三项指控成立,并在2012年3月22日对奥卡坦进行宣判,奥卡坦于2012年4月15日向第二巡回法庭提起上诉。

根据纽约北区联邦检查官理查德·哈突尼(Richard S. Hartunian)在2011年11月10日提供的新闻通稿,奥卡坦的三项指控可能每项都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以及3年的监管释放,并面临最高罚款25万美元。试图与奥卡坦一起入境的由赛,因为未经边检入境,于2010年10月20日被控轻罪。

最实质证据无效 案件驳回重审

在上诉中,奥卡坦提出,政府使用了他提出要见律师以后的说的话作为证词,是侵害了第五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第二巡回法庭同意了他的看法,根据第五修正案的内容,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人不可“自证其罪”,第五修正案赋予当事人“拒绝回答问题,因为回答可能会用于未来的刑事案件审讯”。第二巡回法庭引用了2012年的判例(United States v. Ramos),在该判例中,允许当事人表达希望保持沉默,直到得到律师的帮助为止。在1986年的另外一个判例中(Cf. Wainwright v. Greenfield),法庭意见指出:米兰达警告后当事人可以保持沉默,这种沉默不仅限于不说话,也包括表达希望保持沉默,以及希望在律师到来之前保持沉默的要求。

第二巡回法庭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65年的判例(Griffin v. California)指出,当事人不能被迫在“自证其罪”与“因为不自证其罪而受罚”之间选择。但上述判例适用的是当事人已经被捕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被捕之前就表达要沉默的意愿,在当事人表达这一意愿之前的话,是否可以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呈现,是否违反第五修正案,属于“强制当事人自证其罪”的情况,巡回法庭法官存在不同意见。

最后是联邦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判例(Salinas v. Texas)解决了分歧。在萨立纳(Salinas)案中,警方在调查一起枪击案,当问到弹壳与萨立纳的子弹是否一致时,萨立纳沉默了,但警方转变话题问其他问题时,萨立纳又继续回答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萨立纳不受第五修正案的保护,因为他没有向问话的警察表达自己权利受到侵犯,而奥卡坦案与萨立纳案有两点不同:1)当奥卡坦表达自己要找律师时,他表明了自己的权利。2)萨立纳在沉默后继续回答了警察的问题,只是没有回答一部分问题。但奥卡坦在保持沉默之前,明确了自己的权利。

因此,巡回法庭认为,当事人在问官员问话时,包括在被捕前,如果当事人声明了自己“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当事人的声明以及此后的沉默不能作为给当事人定罪的实质证据。政府方在应诉时指出,即使伯切的证词不被承认,这一错误也是无害的。第二巡回法庭则认为,伯切的证词是实质证据。因为警察并没有看到奥卡坦带由赛入境,对奥卡坦的定罪完全是根据前后发生的事推断的。所以,第二巡回法庭拒绝了伯切的证词作为实质证据,实际上是推翻了对奥卡坦指控的最有份量的证据。
第二巡回法庭将案件驳回地区法庭,重新审理。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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