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的居民和非居民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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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1月25日讯)税法上的居民和非居民的定义与移民法上居民与非居民定义有很大的不同。在税法里,以什么样的税为准,区分两者的定义又不同。居民还是非居民在报税时有很大的差别。所以,有必要正确理解两者在税法上的不同。 只有正确理解他们两者在税法上的差别,才能做好省税计划(Tax Planning)。

居民和非居民在交个人所得税时的差异

以大部分人关心的所得税(Income Tax)为基准来看他们两者的不同。 首先,公民和永久居民是自动成为税法上的居民,居民在报个人所得税时,不仅要报在美国的收入,而且要报在其他国家包括中国的收入给美国税务当局。

有很多人以是否在美国生活来判断是不是税法上的居民,这是一个误区。生活在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虽然居住在中国,但他们是美国税法上的居民,所以他们的麻烦是不仅要报收入给中国税务局,还要报收入到美国税务局。

不是公民和永久居民的非移民者身份居住在美国的人应根据“实际居住”原则(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以计算在美国居住的天数来判断是不是税法上的居民。报所得税的当年最少居留31天,而且过去3年共居留183天以上的,即成为税法意义上的居民(183天的计算方法是, 当年的滞留天数,一年前的滞留天数的1/3,2年前的滞留天数的1/6加在一起是否达到183天)。

但留学生、交换学生、交换教授、政府机关相关人员等则不适用于上述说明的“实际居住”原则(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一般来说,持有F,J,M,Q签证的学生前5年是非居民身份,第6年开始可以计算183天美国滞留条件。持有 J签证和Q签证的研究员,交换教授, 老师等前2年是非居民身份,第3年开始可以计算183天美国滞留条件。还有,持有工作签证H-1B的人,从满183天开始,可以用居民身份来报所得税。

一般来说,以居民身份报所得税比非居民身份报所得税更有利。政府给居民的税收优惠中有非居民无法享受的优惠。非居民不能享受标准扣除(Standard Deduction),劳动收入信用(Earned Income Credit), 还有希望信用(Hope Credit)和包括一生教育税额扣除(Lifetime Learning Credit)的教育扣除信用(Education Credit)。当然,居民也有不利的时候。居民不仅应报在美国的收入,而且也要在其他国家的收入,而非居民只须报美国的收入就可以了。

捐赠和继承税法上居民和非居民的差异
  
税法不是只包含所得税,还有跟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另一种税法,就是捐赠和继承(Gift and Estate Tax)税法。这个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的适用规定也有显着的差异,所以有必要了解清楚。

捐赠是意味着有价值的东西无偿给别人。 2013年和2014年的基准是每人每年无需报税可以捐赠1万4千美金。 如果超过这个金额就必须报捐赠税给美联邦国税厅(IRS),但与一生能捐赠的、可免税的继承额加在一起,2013年的最高基准是525万美金,在这个数目以内捐赠和继承都不用交税。但非居民,无法享用一生免税额525万美金的优惠。所以非居民身份的人如继承一笔财产,需交可观的继承税。在美国,为避免非居民身份的捐赠和继承税,就需要相对应的省税计划。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于捐赠和继承的居民定义和前面提的所得税上的居民的定义完全不一样。判断捐赠和继承上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最重要的基准是“No Intention of Leaving the United States”,即有没有意愿离开美国。

金光浩注册会计师: (201) 947-0604, CPA 칼럼: kkhcpa@hotmail.com , facebook.com/kkhc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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