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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婚前协议与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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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24日讯】不少离婚或寡身的人士有再婚的打算,但也有相关担忧。因为考虑再婚的男女常常各别有子女。纽约州法律原则上让配偶继承多数财产,有人觉得这样对前任婚姻的子女保障不足,也有人觉得若新配偶并没有帮忙打拼事业,让他们分到多数财产,确有不公。

律师经常建议签订婚前协议书(Pre-nuptial agreements),针对情侣彼此在婚后、离婚、乃至于身后的财务关系先达成共识。但多数情侣觉得在婚前谈判“钱”的事很伤感情,因为对方可能会说,提议签订这协议书是一种不信赖和羞辱。但这份文件可预防诸多财务纷争,因此与其避免讨论它,还不如和律师合作找出妥切的方式,与将来的配偶沟通此事。

前几年纽约州威彻斯特郡的遗产法院(Surrogate Court)有这么个案例:一对再婚夫妻签订了婚前协议书,丈夫在该文件中表示,他遗产总毛额的70%要保留给他前段婚姻的子女,表示这些钱要先放在子女的继承信托中,然后再依据孩子的年龄分段释放到子女名下,并表示,有关成立这些信托的细节,他会在遗嘱(will)中进一步指示。

结果,这位丈夫英年早逝,来不及立遗嘱。他没有在生前成立这些信托,也没有遗嘱指示成立这些信托,那他在婚前协议书中的苦心安排是否就付诸流水了?

法院在此准许遗产执行人成立这些信托,认为成立信托的指示不需要是具体的文字,而该婚前协议书内容明确显示出,丈夫有成立这些信托的意愿,协议书也涵盖了这些信托根本的要素:(1)指定继承人,(2)指定信托管理人,及(3)信托的主旨。

少了这协议书(也没有遗嘱等其他安排),法院会无法确认这位丈夫的遗愿,遗孀会拿到大半数财产,而资产保护度高的继承信托也不得成立。这个案例未必通用在每个人身上,但它显示出婚前协议书在财产传承上可望达到的功能,打算再婚者请务必征询律师,多加以了解。(注:本文初刊于2012年5月底)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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