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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买疑似被盗车辆非偷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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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31日讯】(纽约编译报导)当事人赛纳(Siegfred Ara SIERRA)是菲律宾人,1997年8月持绿卡入境,2003年10月17日他在内华达州克拉克县地方法院被判试图造假,违反了《内达华州修订法》(Nevada Revised Statutes)193.330条、205.090条和205.110条。2010年2月22日,赛纳再次被判试图持有被盗的交通工具,违反了《内达华州修订法》193.330条和205.273条。移民法官认为,根据移民法237(a)(2)(A)(ii)条,赛纳属于可被递解出境出境的人,同时根据移民法237(a)(2)(A)(iii),赛纳试图持有被盗的交通工具为恶性重罪。赛纳同意第一项,但不同意第二项。

案件讨论的焦点是:试图持有被盗的交通工具是不是构成偷盗罪?如果是则构成恶性重罪。移民上诉局认为,偷盗罪的定义是要求当事人“有获取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相关好处的犯罪意图,即使这种获取并不是财产的全部或永久持有”。根据以往发生在加州的一个类似判例(Randhawa v. Ashcroft,298 F.3d 1148,1154),裁定当事人犯有偷盗罪必须确定当事人确信所持有的财产是偷盗来的,而在赛纳案中,赛纳只是“相信车可能是偷来的”,这与偷盗罪的真实定义不符,所以并不构成恶性重罪。

赛纳的上诉获批,移民上诉局将案件驳回移民法庭重审,并要求移民法官做出与本意见相符的裁决。

案件名:Matter of Siegfred Ara SIERRA
案件编号:26 I&N Dec. 288 (BIA 2014),移民上诉局2014年4月8日决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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