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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有新事实可提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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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6日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修正案,加入“发现新事实”可做为声请再审的事由。提案的国民党立委廖正井表示,现行条文虽有规定“再审”条件,但由于规定严苛,再审难度太高,他主张发现足以动摇原判决“新事实”,就可声请再审。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若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再单独或与先前的证据综合判断,足以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得声请再审。

廖正井指出,若没有再审制度,江国庆、苏建和案可以平反吗?再审是人民司法救济非常重要的机制,但目前再审的机会非常少,如果完成修法,加入发现“新事实”也可再审,对台湾司法人权是一大改革、一大进步。

国民党立委吕学樟也表示,如果再审窄化到民众投诉无门的时候,根本无法发挥功效,失去再审的意义,他也支持修法纳入“新事实”的要件。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则表示,法院不能以法的安定性为由,严苛限制国人提出再审,而冤枉任何一个人。

司法院副秘书长姜仁脩则回应,司法院原则同意修法加入“新事实”要件,但再审的要件严格,全世界都一样,司法院建议,应增加“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的判决,才可提再审。◇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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