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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会:依法征山坡地开发回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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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2日电)农委会今天表示,山坡地开发或利用行为会对环境造成冲击,依法课征回馈金作为造林经费,且计算回馈金的乘积比率,是由各地方政府公告。

农委会说,山坡地范围个案检讨作业,依“山坡地范围划定及检讨变更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将持续督导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法办理山坡地范围检讨作业。

台中市建筑经营协会理事长王至亮在媒体专栏指出,“针对山坡地已完成都市计划者,依法可做建筑使用,不应再以山坡地管制,并不应该再缴交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

台湾省山坡地范围在民国69年2月6日公告确定,并于86、98年通盘检讨重新公告,有关山坡地范围划定,由中央或直辖市政府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3条规定办理,其界线依循自然形势、行政区域或保育、利用需要划设,并须符合标高在100公尺以上或标高未满100公尺,平均坡度在5%以上条件。

农委会表示,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收缴,为依森林法第48条之1规定办理,主因为山坡地开发或利用行为,会对环境造成冲击,藉由回馈金课征,作为造林基金来源之一,以挹注造林经费实施造林,降低冲击,保育国土资源。

农委会进一步说明,依据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缴交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应依开发利用程度类别,以水土保持主管机关核定水土保持计划或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的计划面积与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乘积6%至12%计算回馈金。

也就是说,如属水土保持法第12条规定,应拟具水土保持计划或简易水土保持申报书的山坡地开发利用行为,不论是否位于都市计划范围,即应核课回馈金。

另外,依据目前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缴交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计算回馈金的乘积比率,由各地方政府公告,并非全国一致。

农委会强调,林务局正就“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缴交办法”进行检讨修正,各界如有修法相关意见,均可提供该局作为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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