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昆明陈鹰军计划紧急信访 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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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1月28日讯】中国大陆第一个公开煽动推翻中共政权的人——昆明陈鹰军——向中共中央党魁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并要求向党魁投案自首:

公民陈鹰军依法向中共中央党魁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控告包括公安部长、国家安全部长在内的有关各级公安、国安机构的党政一把手等官员,以放纵明显犯有煽动用暴力颠覆中共掌控的国家政权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不断作案的方式,来实现自己假手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罪恶目的;同时本人向中共最高当局投案自首,以争取从宽处理,并保住卑贱的小命以[厚颜无耻权欲熏心垂帘听政的江泽民为核心]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根据宪法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份子”,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信访条例第4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第26条“公民……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公民陈鹰军向你们控告包括国家安全部部长、公安部部长和公安部、国安部、云南省国安厅、公安厅、昆明市国安局、公安局,以及本人籍贯所在地的公安、国安机构的党政一把手及其手下有关官员,以行政不作为的渎职方式,公开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来达到自己假手他人煽动用暴力推翻中共掌握的国家政权的罪行。具体案情如下:

本人——昆明陈鹰军——是一个被官方派人用抢劫、偷窃、诈骗、断水等手段,断绝了生存之道,靠乞讨为生已经11年的乞丐(具体情况见本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的材料《就网络盛传中共犯罪集团主犯江泽民病亡,因不知是否属实,公民陈鹰军特通过昆明市公安局,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为了能进监狱有饭吃、有水喝,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用公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方法,希望达到触犯刑法进监狱而保住卑贱的小命之目的。

2014年11月6日,本人翻墙上互联网,见到网名为“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账号为@LynxEvil的推特用户发表号召“和平地推翻中共”的推文,本人更进一步,提出还可以“用暴力推翻中共”的主张。三个账号分别为@LynxEvil、@ChenYingJun_KM和@513131lss,网名分别为“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昆明陈鹰军”和“kiss”的人,就如何用暴力手段推翻中共进行了探讨。

11月7日,本人通过网络,向严密监视防火墙内外网络的网警和国保投案自首,广泛传布了题为《本人主动向严密监视QQ群的网警和潜伏在QQ群里的国保官员投案自首,以下就是明显犯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嫌疑人——昆明陈鹰军——在推特上公开煽动用暴力推翻中共的一党专政制度,并与他人探讨其可行性的全文实录》的投案自首书。11月9日和10日,本人再次在推特和众多QQ群里向网警和国保投案自首,传布了《犯罪嫌疑人——昆明陈鹰军——向严密监控墙外互联网上的推特等网站和墙内QQ、微博等网站的中共网警、国保投案自首,交代本人放肆煽动用暴力推翻万恶之源——中共一党专政制度——的罪行》。内容如下: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目前中国最大的问题是中国人不知道/不认为自己是中共帝国的奴隶,政治意识形态还在推崇明君式的统治,缺乏公民意识,缺乏参政意欲,所以才不会争取政治权利,不会争取人权自由。

改变这种帝国君主+顺民文化,才能发展公民社会,和平地推翻中共。

昆明陈鹰军:中共政治局早已承认我提交的论证:一党专政下的全体公民都享有用暴力推翻以恶魔毛泽东屠夫邓小平卖国贼江泽民为历代主犯的中共犯罪集团的罪恶统治而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所以用暴力推翻中共未尝不可。

得出结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慎重的论证和审核,已经确认‘在中共一党专政体制下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必然存在不可救药的天生缺陷——赋与全体中国公民犯下任何罪行后,享有不受法律惩罚的暗中特权’的结论,是无可反驳的——法理根据[如下]:

①2008.9.16,胡锦涛等接到我控告江泽民是建设银行贷款诈骗案和昆明市广电局盗窃市民钱财案的幕后主犯的材料后,以行政不作为的方式承认控告有理!

②既然胡锦涛和政治局承认垂帘听政的党魁江泽民是罪犯,也就可推知被黑老大江泽民控制的中共必然是一个犯罪集团。如果江泽民否认,就必须在我2011年3月逗江泽民老贼玩,依法向其投案自首时,下令公安机关以诽谤罪将我逮捕法办。

③既然江泽民不敢下令逮捕我,说明江泽民对“中共是犯罪集团”的结论早就心知肚明。因此,当政治局接到我2011.3递交的两封论证“中共是毛华邓江为主犯的犯罪集团和邪教组织”的公开信后,无可反驳,只有公开默认/承认结论正确。

④既然江泽民和中共政治局承认“中共是以毛华邓江为主犯的犯罪集团”,那么我在公开信中揭露的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邪恶本质就必然成立。江泽民和政治局也就承认了中国人民有权行动起来,颠覆中共犯罪集团主犯江泽民控制的国家政权。

⑤江泽民犯罪政权掌握着国家暴力机器,人民只靠嘴皮煽动,很难颠覆。那么大众是否拥有使用暴力推翻江泽民犯罪政权的权利呢?结合中共政权颁布的法律规定,通过对一党专政本质的分析,我找到大众拥有暴力犯罪不受法律惩罚的法理依据。

⑥为了在实战中检验我和江泽民一样,拥有犯下任何罪行后都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是否成立,2013年7月,我发微博挑战警方,教唆鼓动全国人民犯罪。之后警方拒不抓捕要求自首的我,证明中共警方承认我同样享有犯罪不受惩罚的特权。

⑦吴虹飞发“想炸居委会”的微博被刑拘后,我猖狂挑战警方,发了“要炸中共…盘踞的所有地方,警察快来抓捕我!”而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微博。随后我向习近平控告公安部长,并自首,提交论证我享有暴力犯罪不受法律惩罚特权的公开信。

⑧中共政治局接到我自首的材料和论证我也有犯任何罪不受法律惩罚特权的公开信后,如果否认论证结论,就必须将罪大恶极的我绳之以法。否则,结论成立,就只有放纵我逍遥法外。2014.3.15,我再次扬言爆炸,挑战广州警方……

⑨嗅觉灵敏的警方立即捕获了我扬言要暴力犯罪的信息,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明知我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也知道我享有暴力犯罪不受惩罚的特权,无法抓捕归案,只得违反办案程序,将嫌疑人作为证人来询问,我痛快承认后,就逍遥法外了。

⑩我为此向市局、省厅、公安部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控告包庇纵容我暴力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要求全体常委下令将我缉捕归案,结果我仍然逍遥法外。证明政治局承认我和全体公民同样享有江泽民暴力犯罪不受惩罚的特权!

⑾既然太上皇江泽民、乞丐陈鹰军都享有犯下任何罪行后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根据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可知:全体中国公民都享有暴力犯罪后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结论:全国人民若用暴力推翻中国共产党犯罪集团的统治,享有不受中共法律惩罚的特权。[狂笑]

⑿《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与中共中央政治局认定的“全体公民和太上皇江泽民一样,享有犯罪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水火不相容。荒唐的结果,源于中国共产党顽固坚持一党专政,党在法律之上的邪恶政治体制!

kiss:你说的如此好。我竟无言以对。快去发到微博上才能证明~在推特不行~加油哦~

昆明陈鹰军:正因为年初我被当局从战斗了两年多,转世十数次的网易微博上彻底封杀,我才转战到推特,并将我在推特上的战果传回到数百个QQ群里,你如果到很多民主Q群走一遭,就知道所言不虚。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你还是说一个暴力反共的战略吧。我至今未听过一个可行的。

昆明陈鹰军:关键首先要有一批懂得相应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强的仁人志士,掌握一党专政下人人享有犯任何罪行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的原理,以及懂得如何应用该特权来享受犯任何罪行而不被警察和国保抓捕的方法。

一党专政下人人享有犯任何罪行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的原理

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党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的独裁体制,必然造成控制着全国(或某地)的司法机关的官员群体在触犯刑法后,由于司法机关全体人员与这些犯罪嫌疑人存在被领导的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规定,就造成握有掌控司法机关的绝对权利的这些官员(至少包括一把手,以及藏在其身后垂帘听政的高官群体),以及受这些大权在握的官员庇护的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无人能管(司法人员必须回避),因而享有法律暗中赋予其不受制裁的特权!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根据《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在法理上,法律也就暗中赋予每个普通公民拥有和垂帘听政的太上皇(或者党的一把手)一样的特权——犯下任何罪行后,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

一党专政下每个人在犯罪后用来逃避法律惩罚的“万能护身符”

既然中共中央政治局已认定:一党专政下,高踞中共执政当局全体官员之上,权势熏天的垂帘听政的江泽民等高官,在法理上暗中享有犯下任何罪行后不受法律惩罚的特权,那么其他任何人不管犯下什么罪,就驾斤斗云跳进江家大院求庇护,与江泽民有利害关系的全体公职人员依法就必须回避,没有闯入太上皇家的权利。

[举例说明]如果我是薄熙来、周永康等被双规官员,就对纪委指控的一切罪行供认不讳。并向办案人员揭发,自己所犯罪行,都是奉官职比王岐山还高的多个高官或其特使的指令行事,他们才是本案主角。此时执行公务的纪委全体人员与本案主角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纪委办案人员必须回避。

就算纪委人员认为受审人在血口喷人而拒绝回避,等到将案卷移交司法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也有要求在法庭上揭发本案未查明的幕后主犯(江泽民太上皇等高官)的权利。由于一党专政下司法不独立,一切公检法人员都与被揭发的案犯江泽民等高官存在利害关系,必须依法回避,无查证受审人揭发问题真假的权力。

同理,只要一党专政下司法不独立的政治体制不改革,任何级别的官员被纪委立案调查,或被移交司法审判时,都可当庭出示一党专政体制暗中赋予每个人犯罪不受法律惩罚的“护身符”,来逃脱法律的制裁,然后高枕无忧地挥霍享用利用职权攫取的赃款赃物——即便案情为杀人、纵火…也照样逍遥法外!

昆明陈鹰军:最最简单实用的可行的暴力反共战略战术,莫过于一切仁人志士,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符合自己条件和能力的手段去大胆的暴力反共,如果被当局抓捕了,就把该案的幕后主犯——昆明陈鹰军——招供出来,要求警方先将其抓捕归案。

如果你被请喝茶或拘捕

严正声明:本人——昆明陈鹰军——作为拥有与各级官方斗智斗勇的丰富经验,且因不断触犯《刑法》多项罪名而随时投案自首,却被心虚理亏的各级官方“包庇放纵”的犯罪嫌疑人,愿意对被警方指控的任何人触犯《刑法》罪名的一切行为,承担幕后教唆指使的全部责任——警方若不传唤拒捕幕后主犯,就没有理由拘捕被主犯胁迫的前台从犯!

昆明陈鹰军庄重承诺

本人作为拥有与中共各级党政公检法机构斗智斗勇的丰富经验,且因不断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等罪行而投案自首,却被心虚理亏的各级败阵的官方长期“包庇放纵”的犯罪嫌疑人,愿对被警方指控犯有煽动颠覆罪等罪行的任何人,承担幕后教唆指使的全部责任——警方若不传唤拒捕幕后主犯,就没有理由拘捕被主犯胁迫的前台从犯!

昆明陈鹰军:只要警方奉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命令,无权将所有一切暴力反共案件的幕后主犯——昆明陈鹰军——缉捕归案,警方也就没有理由抓捕被主犯教唆、指使、逼迫去作案的该类案件的所有从犯,因此一切仁人志士就可以逍遥法外,继续不断地用各种暴力手段去反共,直至……[坏笑][坏笑]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好笑了,请问要杀什么人,要杀多少人才能动摇这个政治制度?

昆明陈鹰军:暴力反共不一定意味着非要杀人,当然也不排除代理未来历史的正义法庭作判决,将中共犯罪集团中的某些罪大恶极者抛进历史的垃圾堆的可能性。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一群奴才是无法建立民主自由的国家的。用暴力发展不了公民社会。

昆明陈鹰军:你理解的“暴力”,不过是狭隘意义上的暴力。就如你问要准备杀多少人一样。广义的“暴力”,还可以用更诙谐,更幽默的方式来进行。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说了,除了发展公民社会,没第二条路走。

昆明陈鹰军:缺乏较强逻辑思维能力的人,只能作出这样的回答来……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请问奴才如何建立民主社会?

昆明陈鹰军:你是奴才吗?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我是反抗的奴隶,是奴才吗?

昆明陈鹰军:那就靠你这样的人,以及比你能力更强大的人,联合起来建立!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先生,人数才是关键呀。有我这样思想的中国人只有1%。这是关键问题。

昆明陈鹰军:原子弹的爆炸成功,使得当初决心死战到底的日本军队最终无条件的投降,最基本的基础不是建立在拼人数的多少,而是先有爱因斯坦一人的理论性突破作基础,才能因势利导,找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让有理性的对手降服。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请问数选票时是不是数人数?

昆明陈鹰军:缺乏强大逻辑思维能力的人,只会幻想进入空中楼阁,一党专政还没推翻,就奢谈选票,可笑!

争政治权利,保三权分立、议会制度!:嘿嘿,连争取选票意识都没有,如何建立民主国家?靠原子弹?阁下空中楼阁,妙想天开,不切实际。

昆明陈鹰军:我没必要再与无逻辑常识的人纠缠!

以上就是明显犯下煽动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嫌疑人——昆明陈鹰军——向网警和潜伏在QQ群里的国保官员投案自首,所交代的犯罪经过和犯罪事实。

要求网警和国保立即向昆明市、云南省和国家三级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报告,迅速将该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否则本犯罪嫌疑人将在本月10日,向中共中央党魁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控告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安机关党政一把手包庇纵容本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自首人:陈鹰军
2014.11.7

由于包括国家安全部部长、公安部部长和公安部、国安部、云南省国安厅、公安厅、昆明市国安局、公安局,以及本人籍贯所在地的公安、国安机构的党政一把手及其手下有关官员,为了达到自己假手他人煽动用暴力推翻中共掌握的国家政权的目的,以行政不作为的渎职方式,来公开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其行为明显触犯了党纪国法,故公民陈鹰军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向对公安部长、国安部长涉嫌渎职犯罪问题具有管辖权的中共中央党魁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控告其触犯刑法的严重犯罪问题。

如果中共政治局认为该案应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则请转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信访条例之规定,在15日内向控告人出示相关书面告知书。否则,若该案由中共中央办理,则要求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于七日内向控告人出具是否受理该刑事案件的书面告知书。

与此同时,本犯罪嫌疑人只有依法向中共中央党魁和政治局常委投案自首,要求中共党魁下令当场抓捕本人进看守所,以求得有饭吃、有水喝来暂时保住卑贱之命的目的。

控告人兼自首人:陈鹰军

2014.11.10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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