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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间购房子 合同不清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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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1月07日讯】(大纪元实习记者林丹纽约报导)亲戚或熟人之间买卖房屋,以为亲戚之间好讲话,不会欺骗对方便草草签下合同,日后又因产生了纠纷而不得不打起官司,搞到最后连亲戚朋友都做不成,这种情形时有发生。近日,台山籍的阮女士就遇到此类情形,为此她昨日(6日)到华埠美东联成公所求助。

阮女士的女儿黄某与家住纽约布碌崙的亲戚江某签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黄某购买江某位于大陆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区的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子,购房款为4万8千多美元,江某的母亲代其签订合同,签完合同后,阮女士在纽约代女儿把钱付清给了江某的母亲,江某把房产证和房子的使用权移交给了黄某。但后来江某听人说房子“卖得咁平”(卖得这么便宜),就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了。

阮女士和女儿提出把钱要回来,但对方却不肯退钱,改口提出4万8千元用来“抵租”,直到抵扣完。由于觉得权益无保障,阮女士想通过打官司把钱要回来,但又搞不清是应在美国还是大陆打官司。

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说,涉及房屋不动产的,一般在不动产所在地打官司。首先,这宗案件合同的卖方签字者是业主的母亲,不是业主本人也没有办授权委托书,这首先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另外,合同也没有约定签完后办过户手续的期限,只是笼统的写:“卖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卖方拖延或“反水”不办过户的话,买方就处于被动;再者,虽然卖方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证交给了买方,但不办过户手续一天,该房子的主人还是卖方,而且买方不要以为自己拿着卖方的房产证卖方就不能再次处置该房产了,卖方只要到大陆的房管局声明自己原房产证遗失,就可以重新办理一本新房产证,原房产证就会失效,那么买方手中持有的房产证就变成废纸了。更严重的是,如果卖方有不轨的念头,可用手中持有的新房产证与他人再签买卖合同,把房子再卖一次,也就是“一房二卖”,这类纠纷在大陆时常发生。

专业人士建议,签房产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较真”,就算熟人、亲戚之间也要签得规范,不要因为是亲戚、熟人就不好意思把话说清楚,宁愿“先小人后君子”,而且旅居美国的华人对大陆的房地产法律不了解,容易被钻空子,房产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签之前最好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Aric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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