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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精障可代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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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10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被告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完全陈述,可通知代选辩护人。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节如表示,现行条文仅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完全陈述者,应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亲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

她说,像自闭症、精障或失智症等族群也有这项需求,却被排除。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陈述者,应通知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亲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被告因精障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陈述,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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