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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保外就医是矫正署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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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2日电)前总统陈水扁保外就医的明异议今天遭高院驳回。高院认定,保外就医权责机关是矫正署,与检察官执行指挥无关,属行政处分,若不服应打行政诉讼。

法界人士指出,若陈水扁提出行政诉讼,可向法务部提出诉愿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告。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陈水扁依据法务部记者会及一审裁定声明异议驳回(因认定管辖错误)内容,向高院提出声明异议,由刑五庭合议庭审理后,今天裁定声明异议驳回。本案可抗告。

高院发言人周盈文表示,刑事诉讼法484条规定,声明异议仅限于检察官执行指挥不当,才可声明异议,实际上,陈水扁保外就医案是由法务部做出不准决定,换句话说,做成机关为法务部,并非检察官,所以不符合刑诉法484条规定。

高院指出,依矫正署处务规程第9条第4款规定,受刑人保外就医的监督及审核,属矫正署矫正医疗组掌管事项,再依据监狱行刑法第58条第7项规定,监狱得报请法务部废止保外就医许可。所以,关于受刑人开始执行(入监)以后,保外就医可不可以提,是矫正署职权范围,不是属于检察官的执行指挥问题。

高院说,受刑人开始执行,如何执行是属于矫正署的职权,例如,受刑人在哪个舍房执行(关)、去哪个工厂工作、累进处遇、报假释等。

陈水扁保外就医部分,高院表示,依据监狱行刑法58条规定、法务部矫正署组织章程规定及大法官691号解释,这应是法务部职权,属于行政处分,不是检察官的执行指挥,陈水扁若不服应循行政讼诉救济,而不是跟一般法院声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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