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辑】公胜保经 无限用心

劳权抬头 头家买险补灾

作者:耿豫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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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28日讯】台湾民主化的过程,劳工权益也在逐渐抬头,层出不穷的劳资纠纷,头家不再能一手遮天掌握全局了!企业随时面临管理危机,以致相关降低企业营运风险的险种因应而生,“雇主意外责任险”及“雇主补偿契约责任险”即为此类险种。

2010年南亚科技工程师过劳死,引发责任制滥用争议,劳工团体要求过劳纳入职灾。立法后南科工程师的过劳死得到劳保和员工团险的给付,但外界质疑雇主是否就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2012年底,燿华电子的劳资纠纷成为法院判决“职场忧郁症”的首例。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曾委请台大医院鉴定陈姓女劳工罹患忧郁症的可能原因。台大回复法院表示,陈女因主管减薪、降职及辱骂引发职场忧郁症的可能性大于五成;此外陈女持有三军总医院医师开具职业性忧郁症的诊断证明书,因此判决燿华电子有行政过失之责,业主需赔偿陈女237万元的健康损失。

劳、团保为福利 非雇主赔偿金

这类突破性的发展不胜枚举。公胜嘉义标竿部经理江盈昇指出,劳工发生职灾或意外,只要是劳保或团保定义范围一概给付,不需调查职场设施是否安全、公司制度是否有缺失等雇主之责。

但若职灾发生之因素有雇主、公司不可逃避的责任,受伤害的员工及家属只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雇主补偿,法院判赔的金额高达百万、千万都有可能。

江盈昇解释,劳保、团保视为员工福利,理赔金直接给付给员工或其眷属,不经过雇主,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明确表示出,不会视为雇主的赔偿或对劳工的抚恤,不能转嫁雇主本身的法律责任,或抵充雇主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也是保险公司会端出“雇主意外责任险”及“雇主补偿契约责任险”的原因之一。

雇主责任险 保费抵扣营业费用

雇主意外责任险非强制险,所以富邦产险曾对外表示,投保率不高,每年投保件数4、5万件,约占全台劳保投保单位总数一成。2004~2008年,高风险行业理赔率在35%~60%,较有投保需求。

此险一般来说都是以意外为主,也限制在“执行勤务的期间”。若有诉讼时,保险公司也会协助雇主抗辩、和解、诉讼与支付必要费用之义务。

此外,雇主意外责任险的费用是以职业类别与保额来做计算,风险高者,每名员工每年保费可能高达7~8千元,低者只要5、600元,甚至可能400元,但低于伤害险的保费。可随时上网加保,保费还可做“营业费用”抵扣。

“雇主补偿契约责任险”则是劳工在职场上发生死残、医疗的情况,雇主并无责任,但在道义上抚恤补偿劳工的伤害。此险范围较广,依照雇主所订定的员工抚恤办法决定,多采用定额赔偿方式,争议相对不大。

江盈昇建议,雇主可以先规划基本的雇主补偿契约责任险,保障24小时、雇主无过失责任也可理赔。而工作期间,可再以“有过失责任才理赔”的雇主意外责任险来做加强。◇

劳健保、团保及雇主意外责任险之比较
劳、健保险 雇主意外责任保险 团体伤害保险
保险性质 社会保险(强制) 商业保险(自由) 商业保险(自由)
保险人 劳保局、健保局等(政府) 产物保险公司 人寿、产物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受雇人 雇主 受雇人
要保人(投保单位) 雇主 雇主 雇主或受雇人
负担保险费者 职灾保费由雇主负担;普通事故由雇主与受雇人共同负担 雇主 雇主或受雇人约定
保险金给付对象 受雇人 雇主(或其指定之劳工) 受益人
保险给付项目 受雇人之死亡、残废、伤病、医疗、生育、老年、失业 雇主侵权行为之法律赔偿责任 受雇人之死亡、残废
需先认定被保险人法定赔偿责任才赔 不需 不需
可否充分填补雇主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不可 不可
资料来源:公胜保险经纪人     制表:耿豫仙

视频:劳权抬头 头家买险补灾

雇责险理赔 可扣抵劳保给付

劳保职灾以投保薪资计算,与团保都为定额给付,能支应意外职灾事故的费用还是有些不足,中华人事主管协会讲师黄竑钧表示,雇主意外责任险民事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补偿大,且能抵充劳保给付不足的部分,赔偿金额又能扣抵劳保已给付的部分。

依劳基法第59条规定,“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也就是说,劳保为强制社会保险,雇主为劳保要保人,缴纳保费者,若职灾事故中雇主有侵权之责,民事赔偿200万元(或劳资私下合解金额),依上述法条规定,雇主得以扣除劳保已给付劳工的补偿费,雇主意外责任险出险理赔金额相对会减少。

专家“碎碎念”:

1.劳保与团保不能抵扣雇主有过失的意外赔偿。

2.雇主意外责任保险低于伤害险的保险费,花小钱预防庞大民事赔偿风险。

3.“雇主补偿险”为地基,搭配“雇主意外责任险”,两者合一提供雇主与员工完善的保障。

没劳保 专家:雇责险可抵充风险

中小企业为台湾经济发展的主力架构,但少于4人的公司,并未强制参加劳工保险,劳工权益的保障显有不足,中华人事主管协会讲师黄竑钧表示,一旦公司卫生安全设施没做好,发生职灾,雇主还是有逃避不了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民事等责任。所以黄竑钧建议,若没加劳保,雇主还是可以以团体意外险或雇主意外责任险补足风险,减轻雇主的责任。

工会“假劳工” 职灾没保障

据劳委会统计,职灾高危险行业的土木工程、营造,职灾理赔高达35~60%,劳动灾害防止协会举例,营造外包制度普及,层层外包更是家常便饭,到最后一包往往是雇主兼劳工。

这种有一技在身无雇主的“临时劳工”,会为了退休金,找一个投保门槛较低、缴纳较少的工会加保,成为劳保行业别与实际工作不符的“假投保、假劳工”,虽然劳保局表示以“事实认定”,但实际核可案件数,劳灾防止协会认为少之又少,假投保大大影响职灾理赔的机会。

协会强调,赔偿都是最后的补救办法,雇主若能加强预防环境安全措施,如高空作业的护网、安全绳、安全帽等彻底落实,或工作环境的内容及危险性的教育等事前工作,未雨绸缪。

潮流职灾症 认定困难

对于“过劳致死”、“忧郁症”纳入职灾理赔项目,劳灾防止协会并不乐观,协会认为,要认定这些症状是因职场而引发致病的关联性,尤其后者,有一定的困难度。

黄竑钧也表示,以日本为例,每100件的申请案例中,只有3件忧郁症会成立是职场引发病症,但他强调,若医生已提出劳工患有忧郁症,建议雇主协助转换单位,雇主没做而发生灾害,可以追究雇主的刑事责任。

不过“过劳”认定的比例,在民国96年劳委会通过“过劳”的认定标准后,大增3倍,若民众要诉讼,黄竑钧表示,行政部门认定成立的病症,到法院会纳为重要的参考文件,他补充,民事赔偿范围较行政补偿广,所以雇主有买用雇主意外责任险或团险的话,可抵扣行政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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