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问题解答】

普通解雇

文/匡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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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05日讯】读者朋友,大纪元时报为您开辟这个《法国实用法律专家解析》栏目,内容涉及旅法华人、华侨和莘莘学子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由资深律师给予贴近实际、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实际问题需要解答的读者朋友也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与本报联系:电子邮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电话 +33(0)1 69 24 65 69。

问:我是一名企业主,聘用了7名员工。最近有一位新员工经常缺勤,无法胜任工作,造成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请问我是否可以将其解雇?法律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员工的个人原因做出的解雇决定与实际解雇不同,它以员工的不良表现、过错和无法胜任工作为理由。进行这种解雇的企业应该提出确切和真实的理由,否则就是滥用解雇权。

首先,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别、宗教、证件、参加罢工、工会活动和种族理由作为依据,否则即被视为对员工的歧视和对员工权利的侵犯。

其次,所有因个人原因而进行的解雇都必须说明理由,以可以证明的严重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个人印象和主观的判断为准。

第三,企业应根据事件的后果和影响做出具体分析,再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实际责任后做出决定。解雇应是不可避免的解决方案。
员工可将企业的解雇决定提交劳资法庭审理。劳资法庭在取证调查后,依据各方提出的证据做出判决。在两种方案都可取的情况下,应做出对员工有利的判决。如果法庭裁定解雇缺乏切实和重要理由时,可撤销解雇决定,判决该员工回返企业工作,并保留其福利待遇。

如员工拒绝返回企业,法庭可判决企业向其支付六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但是如果员工的工龄不满两年,或者企业员工人数不足11人,赔偿金额将根据员工实际遭受的损失而定。

因个人理由进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证明员工的过错。无法胜任工作、经常缺勤也可成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误应该作为简单过错处理,企业不应以此为由而解雇员工。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员工犯有重大过失(偷窃、贪污等),雇主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混乱的员工,雇主可在不预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并且不需要支付解雇赔偿。@

(责任编辑: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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