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问题解答】海关的搜查权

文/匡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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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4月10日讯】 读者朋友,大纪元时报为您开辟这个《法国实用法律专家解析》栏目,内容涉及旅法华人、华侨和莘莘学子生活中的各种问 题,由资深律师给予贴近实际、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实际问题需要解答的读者朋友也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与本报联系:电子邮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电话 +33(0)1 69 24 65 69。

问:最近本人的商店和居所突然遭到搜查。在搜查中法国海关人员查出少量假冒商品。此后他们扣留了柜台抽屉里的数千欧元和公司的车辆。请问,法律对销售假冒产品有何处罚?海关人员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1999年1月25日第241号欧盟法将假冒商标、图案和款式定性为剽窃罪和海关走私罪。对此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由“竞争、消费和打击欺诈总局”和“海关及间接税总署”负责。

海关法典第60和第323条赋予海关人员稽查走私、查验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以及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文件和没收货品的权利。为了完成稽查工作,他们获检察官事先准许后,可进入工作场所、仓库和运输车辆检查。但稽查必须在8点至20点之间进行。搜查公共场所或正在生产、制造、包装和销售中的走私品则不受这一时间的限制。

海关人员的稽查笔录在5天内提交检察官和受稽查者。

此外,海关人员在得到法官准许后,还有在警官陪同下进入私人场所搜查、取样和没收走私物品的权利。

受害人还可要求海关扣留侵权产品,并在10天内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官根据受害人损失的销售额、所受的名誉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不法盈利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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