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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药师法拟修法 执业不限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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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药师法修正草案,在现行规定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增列可于他处执业的但书规定;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卫生福利部表示,民国102年7月31日司法院释字第711号解释,药师法第11条限制药师仅能于一处执业的规定,对于药师执行职业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有违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15条保障工作权的意旨相抵触,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103年7月31日)失其效力。

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届满后,致药师的执业无所适从,卫福部提出药师法第11条修正草案,经上午行政院会通过后,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修正要点增列但书规定,针对执业登记于医疗机构或药局的药师,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或药事照护服务,而需要于执业场所以外的处所执行药品调剂、管理工作或药事照护服务工作时,得合法于他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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