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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中小企研发抵营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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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雅真、王靖怡台北9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实质鼓励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研发费用一定比率可抵减营所税。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中小企业投资在研究发展的支出,可选择在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抵减率10%、抵减年限3年,二者择一,并以不超过该公司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30%为限;一经择定,不得变更。

为因应国际经济情势变化,增加投资、创造就业,加强经济成长动力并吸引外资来台,初审通过增订,经济景气指数达一定情形下,新投资创立或增资扩展的中小企业,达一定投资额、增雇一定人数员工,且提高企业整体薪资给付总额时,可享有租税抵减优惠。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经济景气指数达一定情形适用期间、投资额、增雇员工对象及人数、企业整体薪资给付总额、核定机关、申请期限、申请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行政院订定。

为避免中小企业有重复奖励情形,如果产业创新条例当中有相同性质的租税优惠,中小企业仅能择一适用。

此外,经委会通过附带决议,财政部与经济部应在修法通过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子法,并积极宣导相关内容,嘉惠130万家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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