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推出史上全球最具创意版枉法裁判的新模式

投书:强烈控告辽宁阜新两级法官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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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30日讯】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推出史上全球最具创意版枉法裁判的新模式:1、不知道怎样正确认定被告身份。2、不知道原告诉讼内容是什么。3、不知道要审理的是什么案件。4、不知道怎样正确认定证据和事实。5、不知道……

强烈控告辽宁省阜新市两级法官枉法裁判

胡东昇控告辽宁阜新中级法院审判员张行慧和阜新海州区法院黄宝春,在我向被告周德广等5人由于5.12案造成财产损失的索赔一案审理中,事实证明此二人存在枉法裁判,腐败判案或精神不正常判案;要求上级监督机关立案调查;对主审法官进行精神医疗鉴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证据和理由:

胡东昇应陈通和田金荣邀请,于2011年5月到内蒙海拉尔投资,承包建筑工程。被二人欺诈、强占我巨额资金及公司权益。多次催其返还……2012年5月12日,二人指使周德广纠集尹广林、王忠学、王玉、张玉春共5人到我的天盛电子商行内砸店,打伤两人,并毁坏店内大量物品;导致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商店被迫停业直至倒闭至今;还导致2012年5月9日与他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不仅使原告支付的质保金及转包费直接损失,工程利润也全部损失;另外2013至2014年承包工程事宜也被迫停止。

证据有:1、现场录音录像;2、被毁实物照片及清单;3、公安案卷;4、医院病例及收据;5、工程合同和质保金、转包费收条;6、小孩出生证明和保姆收款收条;7、商店网点及库房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条;8、商店工商执照副本(两套)和胡俊兰的证明及商店销售明细与营业利润减损计算清单;9、(2012)海民一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阜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没有公正审理:①被告周德广是阜新市新邱区环保局公务员;这一事实已有调取公安案卷确认证实;黄仍枉法裁判为“无职业”。②原告索赔款项一目了然,法院理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选择案由一并审理;然而一审假借定义“生命权”案由,故意使我的财产索赔遭到损失,本案不仅侵害了健康权,还侵害了财产权,经营权。③对涉案物品有2013年1月6日公安的认定笔录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录像与被毁实物相互印证,一审仍枉法裁判只毁坏一把雨伞;④打伤两人住院,商店停业,事实清楚【有⑴⑶⑷⑹四组证据证明】,一审说:不能证明停业。这一说法证明腐败裁判。⑤打伤住院无法履行施工合同,造成损失,事实清楚【有⑴⑶⑷⑸四组证据证明】一审却枉法定义案由,说与本案无关;目的是故意使原告财产损失不能得到赔偿。⑥对原告提供的充分证据,枉法驳回;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断章取义、歪曲事实,采用双重标准认定证据;⑦对被告方的狡辩,即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却给予支持。是民事枉法裁判。

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书第1页第6行:被告周德广无职业。是枉法裁判。该被告是新邱区环保局公务员。这一事实,已有调取的公安案卷核实确认。

2、一审判决书第1页第18行:“健康权纠纷一案”及第5页第3行:“本院认为,侵害健康权。”本案不仅侵害了原告健康权,还侵害了财产和经营权,本应依法合理确定案由,一并审理赔偿。一审借定义案由,徇私枉法,处心积虑地使控告人丧失巨额经济损失的索赔。

3、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6行:治疗湿疹(肝病)的1335元与本案无关。原告因被告的犯罪行为被打伤住院治疗,病床靠近窗口,医师也认定是受风所致诱发,是被告打伤入院治疗几天后而诱发的结果,有直接关系。

4、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1行:支付的保姆费与本案无关。平时原告家里并没有雇佣保姆,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伤害我方两人住院治疗,需人照顾;家里还有刚4个月的婴儿,也必须看护,这样才雇佣的保姆。所以雇佣的保姆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保姆费应赔偿。

5、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1行:黄法官提出“物品损失事实不符,证据不足,金额不真实”的说法,属歪曲事实。物品损失是被告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客观事实:有被毁物品及现场录像为证;有2013年1月6日,公安机关对被毁物品进行的认定笔录为证和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被毁物品金额是按进货清单的价格载录下来,金额属实。黄的裁判没有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

6、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2行:黄法官提出:“原告在2012年5月14日的公安询问笔录中只提到雨伞,未提及其他物品损坏”的说法。缺乏正常人的逻辑思维或故意枉法裁判:

①、公安机关声称按“殴打他人”立案,并进行调查和审理的。2012年5月14日的公安询问笔录只询问了打人经过,是打人经过笔录,提到的雨伞只是打人过程中当事人最容易记住的物证之一【现场录像记录的事实并非如此,事实是犯罪人随意拿多种物品砸人,(砸、扔、碰、踩)致使大量物品毁坏】,犯罪人对此也供认。控告人没有提及其他被毁物品是办案人根本没有询问被毁物品情况,办案人开始说过,问什么,回答什么,原告完全按照公安的询问回答,无可挑剔。这是事实【有原案卷笔录为证】。

②、5月14日的打人笔录,原告被打伤才两天,被打晕头转向,正在医院治疗,店内被毁情况客观存在,情况属实,但受害人对其具体不详;假如公安询问现场被毁物品情况,也是毫无意义的;办案人对犯罪现场的涉案物品进行如何处置,是办案人的职责所在。涉案物品的客观存在,不是受害人说没说的问题。

③、我报警,民警已到现场,应该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妥善处置好一切。所以,没有必要再提及被毁物品,是合情合理的,正常人类思维都能理解。

综上3点说明,5月14日的打人询问笔录,虽没有提及被毁物品,但不能抹灭被毁物品客观存在的事实,黄法官以此打人笔录提到雨伞就只裁判毁坏一把雨伞,是枉法裁判。

7、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4行:“事实是张…拿起朔料凳和插排,但没有损坏”。被告方声称的“插排”是杜撰的,事实上,被告张某所拿物品是毁坏物品清单中的所列物品。

8、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5行:“原告向公安报财产损失的时间是案发后8个月,财产损失如其所述,不可能8个月后才报案”,这是断章取义,歪取事实,缺乏调查。事实是:原告妻子当场向公安办案人明确提出被毁物品的事情,办案人明确作出处理决定,办案人说:“收十收十,把值钱的保存好,该开业开业,该看病看病”。公安机关试图通过调解和赔偿损失来解决案件,进行了三次;受害人也同意,要求先拿一些钱看病,犯罪人不肯,态度蛮横强硬,扬言:“上法院告我去吧。”无奈进入民事司法诉讼程序,此时才要求公安认定,办案人要求列出毁坏物品价值,看到价值不菲,遂百般拖延,为此,与其进行了一段时间的交涉,历时8个月。最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6日,依据现场录像等证据,对毁坏物品给予笔录认定。虽然2013年1月6日的财产损失以所谓“再报案”的方式进行认定,也不是8个月后原告又向公安报告财产损失。被毁物品是犯罪现场客观存在的事实,经公安决定由受害人自己保存而后进行认定,这是事实【如再有异议可向公安机关调查】。

9、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6行:损失物品照片系原告拍摄,与本案无关。控告人认为:需要拍摄照片的涉案物品系5被告犯罪过程中而导致被毁坏的客观事实,拍摄主体是不影响这一事实的,且经公安机关决定认可的,是本案重要物证。

10、判决书第3页第18行:原告租用的三室楼房是居住性房屋,与本案无关。这是商店经营的需要,主要用途是存货的库房,租金损失应依法赔偿。

11、判决书第3页第19行:“停业证据不足”的说法。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两人受伤住院治疗,需要照料;我家中还有刚4个月的婴儿,也需要看护,已经雇佣了保姆,哪还有多余的人员来开业经营呢?况且,电子行业很专业,没有一年半载是很难胜任的,不是随便找俩个人开门就能经营的,被迫停业已是不可争辩的客观事实且证据充分。还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停业呢?【有第1、3、4、6四组证据相互印证】

12、判决书第3页第20行至第24行:“原告……提供的两套营业执照……证明营业损失30万元……。”本店自2004年开业以来,至2012年5月12日案发日,合法正常经营已9年【有两套营业执照副本为证,前一个姐姐,后一个是妻子,均由胡东昇本人实际经营】。本店是个体经营户,无论营业额多少,定额估税,单凭税额推算收入,每个月的利润为负数,任何一个商业经营者,负利润经营9年,这是不现实的,正常人的思维都能理解。所以按税额推算经营利润是不可行的;本店有案发前三个月的销售明细账目为证,也是商店经营销售的客观事实,商店的利润损失应该依据案发前三个月的销售明细账目来计算,这才是唯一准确而合法合理的计算方法,理应依法支持。黄法官对营业记录真实性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13、判决书第3页第24行:工程合同损失,与本案无关且无法律依据。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不仅使原告支付的质保金及转包费直接损失,而且工程利润全部损失:虽然工程合同中第3条明确说明甲方确保乙方利润最低20万元,但当时甲方明确口头承诺,年底保证乙方获得利润50万元。有工程合同及甲方收款收条为证。黄法官竟以“与本案无关”“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审理。黄的这种说法,又是根据哪个法律呢?

14、判决书第4页第29行: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将店内一把雨伞损坏。这即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反,现场录像记录下来的事实是被告在犯罪过程中,随意拿店内多种物品打人、扔、砸并碰倒、踩踏致使大量物品被毁坏。

15、判决书第4页第31行:“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公安机关控告5被告毁坏财产,公安机关侦查后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现请看清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中不予立案的理由,明确标明“没有主观故意”“无法认定故意毁财”。所以,《不予立案通知书》恰恰是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涉案物品认定的又一铁证。

黄法官以上(5、6、7、8、9、14、15)七点对涉案物证及证据的质疑均是被告方的狡辩,双重标准认定证据,歪曲事实,都没有证据支持,黄理应依法驳回。现场涉案物证有录像为证;有公安2013年1月6日,对毁坏物品的认定笔录及5被告的笔录为证;还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事实清楚,应依法支持【如再有异议可向公安进行调查】。

综上,一审连被告身份也不能正确认定?审案即不依据事实,还歪取证据;黄宝春不支持原告的判决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故意使原告的财产索赔遭到损失!是腐败裁判。

控告人极大愤慨并依法上诉,请求中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鉴于一审以“生命权健康权”案由只审理医疗费等相关赔偿;对于其他财产损失均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没有审理或没有公正审理;控告人在中法立案厅就“生命权健康权”案由进行咨询,立案厅领导给予认真解答:此“案由”不影响对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并填表存档向审判庭传递控告人的请求!

控告人还就一审中被毁财产损失提到所谓“证据不足”的问题,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中法也同样有一审法院的质疑,请求中法向公安机关调查;中法以“不是法院调查范围”为由没有调查,既然没有调查,法院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疑,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裁判应依靠事实和充足证据来证明。两级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只有一把雨伞被毁坏的情况下;在原告提供充足确凿证据充分证明存在大量物品被毁坏的事实面前【证据有:第1、2、3共三组证据相互印证】,仍就枉法裁判只毁坏一把雨伞。

中级法院对海州法院判决2300元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这一项,改由被告只承担500元,1800元由海州法院退给原告;对海州法院判决154元送达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这一项,也改由原、被告各担一半,极其认真和极大限度维护犯罪人的利益,这是腐败裁判的又一铁证。以上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黄宝春和张行慧都存在严重的以权谋私、民事枉法裁判,腐败裁判。现请求上级监督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此致
   
   
2014年4月 28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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