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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社区一周治安报告】

下风口污染超标 上风口有责任

联邦最高法院力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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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09日讯】(纽约讯)邻居的树倒到你家院子,砸倒了篱笆,邻居(或邻居的保险公司)会掏钱赔你,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在环境治理上,这个道理直到上周才得到认可,联邦最高法院在环境保护局诉EME荷马城发电公司一案中,认可了环境保护局跨州环境治理的理念:管住上风口州的污染,并根据上风口州的成本效益来决定各州的排放配额。

几十年以来,美国国会和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一直试图解决环境污染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上风口州的排放对下风口州的污染,本案涉及的正是这一问题。

根据《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CAA),环境保护局建立了全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NAAQS,下称“空气质量标准”),如果环境保护局发现哪个地方没有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可以要求对应的州政府出台州执行计划(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SIP),州政府有义务在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出台以后3年内向环境保护局提交州执行计划。如果环境保护局认为州执行计划不合适,可以在2年以内出台联邦执行标准(Federal Implementation Plan,FIP)。环境保护局要求,州政府在出台州执行计划时,要符合友邻条款(Good Neighbor Provision),这一条款禁止某州的排放超标导致(或部分导致)其他州达不到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正是所谓的“友邻条款”引起了很多的纷争。

过去二十年中,环境保护局一直试图界定上风口州对下风口州空气质量不达标起到了“重要的贡献”的标准,2005年环境保护局出台了《清洁空气跨州规定》(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CAIR),对氮氧化合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进行了规定,但是联邦华盛顿特区巡回法庭认为这一规定需要完善,环境保护局根据巡回法庭的要求出台了《跨州空气污染规定》(Cross-State Air Pollution Rule),在这一规定中环境保护局对27个上风口州的氮氧化合物和二氧化硫排放进行管制,并制定了上风口州对下风口州空气质量不达标起到了“重要贡献”的两个标准:一是至少导致一个下风口州的空气质量指标中的一个上升1%。二是根据环境保护局对污染治理的成本效益的估计,依照各州治理的成本来规定各州的排放标准。

环保局根据《跨州空气污染规定》以及联邦执行计划(因为环境保护局认为受管制各州的州执行计划都不合适,所以出台了统一的联邦执行计划),环境保护局给了各州一个排放的配额。一些州和地方政府,以及产业组织和劳工组织在联邦华盛顿特区巡回法庭对《跨州空气污染规定》提起上诉。EME荷马城发电公司就是上诉方之一,该公司在宾西法尼亚州印地安纳郡荷马城有一座2吉瓦(GW)的燃煤发电厂,发电厂建立于1977年。2003年,荷马城排放了68.6公吨的二氧化硫,全美排名第四。2007年,因为废水中的硒超标,违反了宾夕法尼亚州清洁水流法,发电厂的母公司EME荷马城发电公司被罚款20万元。

巡回法庭认为环境保护局的作为超出了自己的权限,并指出两点:1)当州执行计划不合格时,环境保护局可以出台联邦执行计划,但是在缺乏环境保护局指导的情况下,州政府无法符合友邻条款的要求,所以环境保护局在发布联邦执行计划前,应当给州政府足够的机会来重新调整排放配额。2)环境保护局的友邻条款不合理,环境保护局不应管成本,只应当考虑上风口州对下风口空气质量问题的责任。

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华盛顿特区巡回法庭的裁决,并指出两点:第一,如果环境保护局认为州执行法案不合格,可以立即出台联邦执行计划,这是《清洁空气法案》原文规定的,法律没有要求环境保护局给州第二次提交州执行计划的机会。环境保护局此前有给过上风口州第二次这样的机会,但不表示环境保护局必须这样做。第二,环境保护局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在各上风口州之间分配减排是允许的、可行的,而且是对友邻条款的公平解释。

案件名:环境保护局等诉EME荷马城发电公司等(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t al. v. EME Homer City Generation, L.P., et al.)
案件编号:No. 12-1182,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4月29日裁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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