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朱婉琪:欧洲划时代的反活摘器官公约

7月9日,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洲理事会反对贩卖人体器官”的公约,以求“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促进打击人体器官贩运的合作”。图为欧洲理事会的议事大堂。(FREDERICK FLORIN/AFP)

人气: 92
【字号】    
   标签: tags: , ,

【大纪元2014年07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林怡报导)今年7月9日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通过“欧洲理事会反对人体器官贩运公约”。台湾法轮功人权律师团发言人朱婉琪高度肯定欧洲理事会此项划时代的国际人权公约,认为欧洲人筑起了人道的法律防火墙,她敦促联合国以这个公约为基础,进一步制定“联合国防止及惩治人体器官贩运公约”。

朱婉琪认为欧洲理事会实现了去年欧洲议会反对中共活摘器官决议的精神,这项具体针对非法摘取器官进行防止及惩治的区域性立法,不仅应在欧洲国家适用,其他国家也应以其为范本作为立法参考。

朱婉琪表示,去年12月欧洲议会通过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体摘除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数族裔团体器官的行为”的紧急议案后,很高兴看到在今年7月9日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又颁布了“欧洲理事会反对人体器官贩运公约”,她形容这个公约是一个“划时代的国际人权公约”。她说:“欧洲理事会等于是保护了欧洲人民,免做反人类罪活摘器官的帮凶,筑起一道人道的法律防火墙,我们律师团体和医师团体充分的欢迎并且向欧洲理事会致意。”

她介绍“欧洲理事会反对人体器官贩运公约”的规定,说明公约的规定与反对中共活摘器官息息相关。“这个公约最主要是要求各个签署公约的成员国制定法律,以刑事惩罚公约第四条到第九条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一、未经他人同意而非法摘取他人活体或尸体器官的行为;二、使用非法摘取来的器官做移植,或使用非法摘取来的器官另作他用;三、对于那些故意在自己当地国的器官移植机制之外所做的器官移植,或是违反了当地国器官移植法律的核心原则所做之移植;四、器官买卖;五、保存、储藏、运送、移转、进出口或收受非法摘取器官的行为;六、煽惑或帮助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朱婉琪并说明,今次公约制定的目的是希望欧洲各国将所有与非法器官摘取、使用非法摘取之器官和器官买卖、器官移植旅游等重要犯罪都涵盖在欧洲各国的移植法律和刑法下,“针对非法器官的摘取,不但防止欧洲人自己在本国内非法摘取器官或是使用非法摘取的器官,同时也要求立法禁止本国人到当地国以外去用非法摘取的器官做移植。”因此她认为,这些规定较为完整的筑起一道保护欧洲人民,避免使用非法摘取器官的重要国际公约。

她认为,联合国更应该制定这类的公约,重点是世上的任何人都不应非法摘取别人活体或尸体器官、或使用非法摘取来的器官做移植,否则将受到刑事制裁,而且不论是否是在本国内进行这些犯罪行为。她强调,联合国如果将欧洲理事会这项公约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也制定成联合国公约,将可以更大面积的防止人们成为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的帮凶。她透露律师与医师团体将邀请加国二位独立调查员大卫麦塔司和大卫乔高,一起推动联合国通过有关公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