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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放宽寿险业投资海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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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9日电)金管会表示,寿险公司以备查方式投资海外不动产,必须符合公会自律规范,包括最近2期RBC达250%以上,已购投资性海外不动产出租率逾8成等条件。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预告修正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管理办法。

金管会同意符合特定资格的保险业,可以备查(事后同意)方式,经由投资特定目的公司(SPV)或信托方式,取得海外不动产。

符合备查资格的寿险公司,必须是符合保险业同业公会送金管会备查所订定的国外不动产投资自律规范,自律规范寿险正由公会订定,包括最近2期寿险公司的资本适足率(RBC)必须达到250%以上,目前业界有18家寿险公司符合这项资格。

董事会要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且在公司内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及设置风控长一人,实际负责公司整体风险控管。

另外,寿险公司已投资国外或中国大陆地区的投资性海外不动产,平均出租率要超过8成,并要有相当的投资报酬率。

金管会解释,所谓相当的报酬率,就是寿险公司备查时,要附上周围地区或该区价格和投资报酬率资料,供金管会了解。

金管会表示,目前还没有寿险公司已投资海外的投资性不动产,因为还没有寿险公司符合相关资格。如果保险公司已买投资性不动产,且符合以上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就可采取备查方式取得海外不动产。

不过,金管会强调,寿险公司如果没有符合以上资格,或没有依规定提报董事会通过,或提报董事会的资格虚伪不实,就要回复为申请制,且在2年内都不能再采备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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