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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第三方支付 储值汇款上限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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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戴雅真台北16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开放代收代付、储值、汇款业务,每户储值汇款上限5万元;并规定业者提拨设立清偿基金。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电子支付机构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5亿元。但仅经营代收代付业务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1亿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得视经济发展情形及实际需要调整最低实收资本额。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专营的电子支付机构收受每一使用者新台币及外币储值款项,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办理每一使用者新台币及外币电子支付账户间款项移转,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这两项额度得由金管会洽商中央银行依经济发展情形调整。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境外机构如果要在我国经营电子支付业务,应依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申请许可设立电子支付机构;且金管会应协助国内电子支付机构发展境外合作业务。

涉及陆资部分,则须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为了避免支付机构违法未将支付款项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三读通过条文明定,电子支付机构应提拨基金,设置清偿基金。若电子支付机构因财务困难失去清偿能力而违约时,清偿基金得以第三人的地位向消费者清偿。清偿基金提拨比率由金管会订定。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为了强化主管机关对创新的开放态度,以提升我国金融产业在网路时代的竞争力,要求金管会研议在条例通过后每2年,定期审议开放网路金融业务条款的相关子法或施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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