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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儿少不得超时用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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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明定儿少不得超过合理时间持续用电子产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节严重者,可处父母新台币1万元到5万元罚锾。

现行儿少法规定,儿童和少年不得吸烟、饮酒、施用毒品、观看暴力节目等;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卢秀燕提出修法,纳入儿少不得长时间沉迷电子类产品。不过,条文在初审时对“长时间”定义有歧见,条文保留朝野协商。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儿少不得超过合理时间持续使用电子类产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少者,应禁止儿少有上述行为。若父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若父母、监护人违规供应酒或槟榔给儿少,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加重处罚,从现行处3000元到1万5000元改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科长吴慧君下午受访表示,新法通过后会加强宣导儿少使用电子类产品的健康观念,依卫福部国民健康署建议,2岁以下应避免使用、2岁以上一次不要超过30分钟,会朝这个方向研议“合理时间”,并和地方政府讨论如何认定并执行。

有鉴于曾发生家长将年幼子女弃置高速公路或快车道案件,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增订,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诱使儿少处于对生命、身体易发生立即危险或伤害的环境。若违法将接受4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儿童者,若有以下情形要受4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包含未禁止儿少吸毒、出入酒家、特种营业场所、弃置、身心虐待、利用儿少行乞或独留6岁以下或须特别看护儿童独处。

若不接受亲职教育或拒不完成时数者,三读修正条文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处罚到参加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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