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湖北省高院院长故意歪曲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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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0月17日讯】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故意歪曲事实真相,故意合伙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抱团取暖。谁敢管?

控告书

纪律检查委员会尊敬的王岐山书记:

湖北省高级法院李静院长顶风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李静院长知法犯法,抱团取暖,适用法律采用双重标准,理应依法宣告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时许,老河口市法院接待大厅,信访办李刚主任与控告上访人徐建军签收湖北省高院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八日(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作为湖北省高级法院,首先应依法撤销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判决书,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裁定书及湖北省高院(83)鄂法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书这三个结论,发回襄阳市中院重审,才能进入复查程序或直接宣告控告人徐建军无罪。

依据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特别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一款。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强调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而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所提供的“新的证据”并不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而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控告人徐建军在法庭上检举了但老河口市检察院相关人员未予收集的证据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即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徐建军控告一案出现了三个新证据:1. 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人陈国英指证杨元庆毁灭了;2. 4184410转账支票调查、一审、二审都没有质证;3. 省高院法官明显涉嫌证据作假,至今不拿出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知法犯法,她是在糊弄谁?

(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篇不提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遗失还是毁灭,不提专门鉴定字迹的机构名称,鉴定人和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在第三页第四自然段第二行“并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本院复核。”请问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老河口市法官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开庭:1. 涉案人杨元庆到庭没有?杨元庆是遗失还是隐匿毁灭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场目击证人陈国英到庭没有?杨元庆怎样反驳的?自诉案涉案人杨元庆不到庭,一审法官祝明义是怎样质证的???2. 涉案人刘忠勇到庭没有?吃喝卖法了几次?收到17张关于“侯德朝收砖是属实情况”的证据到哪里去了?为什么“侯德朝查无此人”?自诉案刘忠勇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么质证的???3. 涉案人张万富到庭没有?他收的123张证据是隐匿了还是毁灭了?自诉案涉案人张万富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样质证的??4. 涉案人郑国光到庭没有?1982年4月9日中午吃喝有甜酒、有大曲为何在白莲供销社财务上报销。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谁拿到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的?是怎样鉴定的?字迹是是谁的?自诉案涉案人郑国光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么质证的???控告人徐建军一审庭审当庭检举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被故意隐匿或者毁灭,4184410支票早已被同案犯取走现金,当庭庭审又是怎样质证的?二审上诉控告人徐建军再次检举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被故意隐匿或者毁灭,检举了4184410支票早已被同案犯取走现金,二审又是怎样进行质证核实的?

“省高院调卷审理”,请问省高院李静院长:0087048号原始发票原件在卷没有?4184410支票原件在卷没有?同案犯取走该支票现金的原件在卷没有?省高院“24号通知”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在卷没有?这些应在卷而没有在卷的原件说明了什么问题?湖北省高院对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一案依据什么审查的?依据什么复核的?

湖北省高院李静院长故意歪曲事实真相,故意合伙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抱团取暖。

基于上述情况,恳请尊敬的王岐山书记根据上面提纲和具体问题在百忙中问一问,切实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宣告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

此致

中央纪委、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控告人:徐建军
身份证号:420620195608010530
手机:15571057985
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邮政编码:441800
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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