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写在尸骨无存的女儿不明原因惨死之后(三)

—从我女儿被害案发生到今天的时间表中看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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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1月11日讯】1.2011年2月23日0:40分左右我们发现女儿马林燕失踪即紧急报警,我家住地公安管界派出所(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派出所)当即于深夜1:24分将女儿的所有信息公示在公安系统专用的走失人口网上。自此后女儿便杳无音讯。

2.直至2013年1月24日我们才从一个偶然的机会获知此噩耗,当日晚即在天津公安西青分局确认此案发生并发现诸多疑点。

3. 2013年1月25日上午公安西青分局治安科李××在电话中说,我女儿的遗体已于2011年7月26日在天津市第三殡仪馆火化,明天派人带你去该馆取回女儿的骨灰。但转天(26日)上午到达第三殡仪馆时才发现这原本就是个骗局,因为该馆业务室的付女士明确告诉我们该馆已于2012年春季深埋了一批无人认领的骨灰,其中包括65♯,但无法确定这个已经深埋的65♯骨灰就是你女儿的骨灰。在我们发现上当受骗的同时还看到送我们来此的西青分局中北斜派出所警员任×和李××用手机频繁地联系通报情况,李××甚至在电话中让我们给“一会儿去找你的人”200元钱让他帮忙再去找找我女儿的骨灰,幸亏我们刚好知道付女士对我们所说的骨灰已经深埋早已不复存在的确切资讯。事实上李××是在给我们设下圈套让我们自己花上200元钱给殡仪馆里的人,然后由这个人去随便抓点什么骨灰来蒙骗我们。我们之所以没有能上他的当,一方面是我们已经从付女士那里得到了骨灰早已不复存在的确切资讯,二则应该是得益于李××所联系的该馆被连络人不为利诱坚持原则所致,才是我们没有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从此我们的女儿死因不明,尸骨无存!

4.2013年1月30日上午10:10分左右西青分局中北斜派出所的任×给我们送来一份证明,上书“2011年2月23日8时许,中北镇外环线七号桥外环河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西青分局刑侦技术队现场勘查及尸检,排除他杀。因未发现其身份证明,遂按照公安机关处理无名尸相关规定处理,已在天津市第三殡仪馆火化。根据2013年1月5日刑侦局十三支队DNA比中通报2013年第一期DNA亲缘比中通报,该无名女士与亲属失踪人员马立亭(父)、刘裕惠(母)DNA比中,证实该女尸为马立亭之女马林燕……特此证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期间,我们又一次向他们提出阅卷的要求。

5.2013年2月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中午12:30分左右任×在凛冽的寒风中给我送来一份女儿的“尸表报告”,同时我们再次向其提出阅卷的要求。回家后发现这份所谓“尸表报告”疑点重重、漏洞百出;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他们在1月30日送来的“证明”中写有“经公安西青分局刑侦技术队现场勘查及尸检,排除他杀”之说,而现在给我送来的却只是“尸表报告”,当我们对此追问时任×明确告诉我们“根本就没做尸检,哪来的尸检报告”。(详见《天津市公安局草菅命案漠视人权》一文中的“尸表报告”,前后不过一周时间给我们送来两份材料出入如此之大,这份报告给我的感觉很像是他们在匆忙之中伪造出来的!否则,如此重要的文件怎么会出现如此重大的前后矛盾,更何况这份所谓“尸表报告”中的所答非所问!

6.在我们发现此案疑点重重与他们交涉无果且自和西青分局从开始接触时起,我们多次向他们提出阅卷的要求均被他们拒绝的情况下,为促使他们尽快查明案情还我女儿在天之灵,我们将当时所掌握的材料及我们对此案的分析看法撰写了第一篇文章《天津市公安局草菅命案漠视人权》自2013年3月5日发至互联网上的同时开始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纪委等有关部门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同时感觉到此案的背后有更严重的问题。

7.我们为此案撰写的《天津市公安局草菅命案漠视人权》一文在互联网上公示后,引起全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自然也触及了涉案当事的公安西青分局,自2013年4月3日起他们曾数次来我家,在我们对案情的正告逼问下他们表面上不得不承认了错误并数次向我们表示欲以几百–几万元金钱“私了”的打算。甚至西青分局中的某主管科长为了掩盖真相还分别在2013年9月27日和9月30日两次请我妹妹向我通融说要来给我“当干儿子还不行吗”。让我感到恶心,后来我不无讽刺地对人说起这件事:我这个糟老头子还真想在外面张贴几张招聘启事,招聘两个当大官儿的干儿子,但大前提我想招聘的是当大官儿的干儿子,科长级的官儿自然是不在我的招聘范围之列啦!再说我主动招聘来的干儿子和你主动找上门来的干儿子在我看来还真是大不一样,不是有句老话儿说的好吗“干亲上门不是为财就是为人”吗!可我糟老头子一无财二无人,素不相识平白无故地认我做干爹又有何用!当然,这也正是我的纠结所在。后来有朋友借此取笑“你丢了闺女白捡个大儿子还不行,你得请我们喝喜酒。”我们想,之所以从这位科长嘴里说出这种话,很可能是他所处的位置和角色被逼无奈所致,未知妥否。

8.为了给蒸发的女儿讨个公道,我们向相关所有部门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诉。2013年5月29日在又一次给天津市纪委的电话投诉中接电话的是一位杨××主任,他在电话中对我说:“您反映的这个案子影响很大,特别是有一些海外反华组织拿这个案子炒作,造成了一定的国际政治影响,您是看不见,可我们全都看得见。市里对这个案子也非常重视,市里所有重点部门也全都知道您的这个案子,我们正准备和市检察院一起来处理这个案子。这样,您要是听我的就尽快把材料给市检察院送去,再说这个案子也应该由他们来管”等等。听了杨主任的话后,马上整理出来一份材料于7月29日上午送交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苦苦等待了整3个月的10月29日上午我终于接到市检察院刘×的电话,说这份材料已转天津市公安局处理。听了这话后联想5月29日天津市纪委杨主任在电话中说的话使我们大惑不解,立即问刘×这是怎么回事,他说因为我们的材料中缺少一份应当由公安局给你们开的不立案通知书,所以立不了案就转到公安局由他们自己去处理去了。如果让我们处理,您必须让公安局给你们把不立案通知书开出来后再给我们送来,我们就可以在把材料从公安局再调回来后立案。听完他的话我们认为,这份材料是7月29日交到你们市检察院的,为什么时隔三个月才告诉我们这话,7月29日交给你们材料时为什么当时不说?

9.其实,在这段时间里我们一直在与公安局交涉,2013年11月11日上午在西青分局的局长接待日中该局局长左××当众向我们鞠躬致歉时抛出了“我们不能和西方国家比,之所以出现这么严重的问题主要还是我们国家管理体制中的架构问题”的荒谬理论,妄图转移我们的视线掩盖真相、推卸责任。此后又由于我们无法联系上左××指派处理这个案子的该分局督查科科长宋××,陷入僵局,于是2013年11月20日下午紧急约见了左××局长,当着宋××的面向左局长汇报了宋的所作所为。在事实面前宋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左××也只好另派据说是该局刑侦队的队长李××和程××两人与我们联系。同时抛出了“溥仪墓地”说和孩子丢失的遗物赔偿不高于100万之说。事实上,这两个人也根本就没有按左××的安排去做,更谈不上什么溥仪墓地、丢失遗物赔偿之说了。此后的事情都写在《残忍发指的行为卑鄙无耻的勾当》一文中,在此,就不重复了。

10.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与天津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5月12日上午武长顺接见我们时假意成立一个联合调查组调查此案,实际上又是在欺骗我们,用莫须有的话来搪塞我们。2014年7月29日我发现了中纪委网站的回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转天津市纪委”。据此,8月1日我即赶赴设在我市和平区安徽路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站第11号接访室(该室是天津市纪委接访室)进一步追查,但未查到。让我们感到困惑。

11.为了破解这个局面,我们联想到2013年10月29日上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刘×打给我的电话中所说的:“因为我们当年7月29日交给他们的材料中少一份应当由公安局给你们开的不立案通知书而立不了案,这份材料就转到市公安局由他们自己处理去了”这句话,觉得应该去市检察院问一下。我们随即于2014年8月4日上午赶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已搬迁到距离我家约20多公里之遥的原天津市南郊双林地区)见到了刘×,他向我们明确指出,这个案子里头肯定有问题 ,但您必须让公安局给你们把不立案通知书开出来后再给我们送来,这样我们就可以在把材料从公安局再调回来后就可以立案了。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我们在《残忍发指的行为卑鄙无耻的勾当》一文场景六中所叙述的,我和老伴儿从2014年8月11日—8月14日连续四天住在了西青分局才迫使该分局给我们开出不立案通知书的过程。于8月18日上午再赴市检察院准备把这份“不立案通知书”交给刘×,他看完后对我们说:“太好了!从现在起你们就进入程式了,但走程式需要从基层检察院开始,每一级检察院的办案时间都是二加一,就是两个月加一个月,但加的这一个月必须得有检察长的批准,否则,加的这一个月加不上去。这是国家规定,谁也不敢违反。这样,你们先从西青检察院开始,他们完了再到南马路一分检,等一分检再完了就正式转回到我这里来了,等转回到我这来时,我们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抓人,把当初所有的涉案人都抓进来,等把人都抓进来后就全都清楚了”。并且告诉我们这个案子是个公诉案件,向法院起诉是由我们(市检察院)起诉。我们听了很高兴,感觉女儿的案子终于有了盼头。但事实并非如此,远非他说的那么简单,到2014年12月17日上午我们把上述两个基层检察院的程式走完再把材料交到市检察院刘×那里,在苦苦等待了近四个月的2015年4月13日才由该院侦监处的一位于处长(女)给了我们一份“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复查决定书”,并拒绝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佛袖而去。这份“复查决定书”内容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审查意见并无不妥。本院决定维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意见”。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一分检)的审查意见是什么呢,它是这么写的“关于你申诉马林燕死亡一案,向本院提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意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我们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的内容后,很明显看出,在西青分局对此案根本无法解释的情况下,检察院“通知书”中的内容显然也是不合逻辑的。4月16日上午我们再次到市检察院对这份“复查决定书”向他们提出质问:“按前天你们给我们的“复查决定书”中所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审查意见并无不妥”的这句话,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理解,既然你们的决定并无不妥,那就意味着是我们的投诉不妥,甚至可以理解为是我们诬告,故意扰乱正常的的办公秩序!难道不是吗!如果不是,那你们就应当对这个案子负责,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交代,我女儿究竟是怎么死的,人究竟哪儿去了!”同时我们再次提出面见他们检察长的要求并填写了约见检察长的申请表(直到今天我们也没有见到他们检察长)。在我们的质问下刘×只好连连点头认同我们的说法,一脸无奈。后来刘×对此给我们解释了一下,说这是检察院对处理不了的案件需要向上一级转的统一写法,不用解释,上一级检察院一看就明白。您不用管这个。于处长给您的这份东西我们管它叫“通行证”,凭此“证”您就可以把材料送交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了,且凭此证在京所有部门都可以进,不算越级上访。但最好是先把材料给最高检,当然您也可以去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公安部等所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刘×在给我们解释这件事的同时我们对此案在市检察院为什么押了四个月没有任何结果才把我们推到北京去的时间问题提出质疑,不是说各级检察院的法定办案时间都是二加一吗(三个月)。刘×对此的解释是:我们2014年12月17日把材料送过去的时候偏巧他们的系统出了故障。用了将近一个月才修好。才耽搁了。后来我半开玩笑的对他说,你们单位的系统坏了和我们有什么关系,这幸亏是坏了一个月,你们的系统要是坏了一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在这一年里干脆就关门歇业啦,不像话!

12.为了顺利进京投诉办案,我们觉得应该把当初女儿出事当天晚上在我家住地的公安管界邵公庄派出所的报案原始记录复印下来带上,故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于2015年4月19日到该所提出索要这份原始记录的信息公开申请时果然遇到阻力,遭到三番五次的刁难。虽经据理力争,且对他们一再强调这个原始记录我曾在2013年2月21日看到过,但最终到6月4日才交给我们的所谓“原始记录”在我们看来竟然是一份伪造的东西,并拒绝加盖公章。

13.做了一番准备后,我和老伴儿终于在2015年6月15日上午把我们的控告申诉材料递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严正街,三楼3302室一位看上去有50岁左右岁的男16♯接待员在接待我们时看到我们递交的材料都是打印的,向我们说明为防止差错让我们在材料上按上手印后并告知我们:办案期是三个月,你们如果在9月15日前没有收到通知可以在9月15日以后再过来问问。

14.我和老伴儿又苦苦等了三个月后果然没有收到最高检的任何通知,只好在9月21日又去了一趟最高检,只在一楼服务台②号窗口听到一位男青年告诉我们你们的材料已经转到控告检查厅了,回去等电话吧。

15.回家后,9月27日我们又给控告检查厅厅长×××女士写去了一封挂号信表达了我们的焦急心情,时至今日,也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朋友们:

每逢涉及爱女被害尸骨无存一案,想起她儿时俏皮的音容笑貌,老朽都如万仞穿心,心如刀割。给孩子鸣冤在网上写点什么总感觉十分困难,思绪混乱,所以即使写出来的东西也前言不搭后语,我想朋友们一定能看得出来。不过好在我对此案所做的记录还算比较详细,大体上不会有什么错。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朋友们可以把它当做《天津市公安局草菅命案漠视人权》、《残忍发指的行为卑鄙无耻的勾当》的续篇。但主要还是想让朋友们通过这个时间表按顺序所列出的事实从中能看出、悟出什么。特别是从此案发生至今,我们已经遭受近五年的痛苦折磨,长期生活在痛苦的阴霾之中,度日如年。从2013年5月29日听了市纪委杨××所说的“您反映的这个案子影响很大,市里所有的重点部门全都知道,我们正准备和市检察院一起来处理这个案子”以及2014年8月18日市检察院刘×所说的“等材料再转回到我这儿来后,我们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抓人,把所有的涉案人都抓进来就全清楚了”等这些话一直到现在,相关部门至今仍无音讯,默不作声。俗话说,沾事者迷,旁观者清。通过这几篇文章,我没看出来的东西你已经看得很清楚了,这才是我费劲巴力地写这篇东西的初衷。

七旬老者马立亭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凌晨1:50分

责任编辑: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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