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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废证所税 明年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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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7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删除有关证所税相关文字与条文,确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并于民国105年1月1日起实施。

立法院院会上午处理争议已久的所得税法修法,经朝野党团提出多个版本并动用表决后,删除第4条之1有关证所税的相关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也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但在修法说明栏中注记证所税与证交税具有连动关系。

今天修法包括3个条文,其中明订证券交易所得课征所得税的是所得税法第4条之1。现行条文规定,自中华民国79年1月1日,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但自102年1月1日起,个人下列证券交易所得课征所得税,其交易损失得依第14条之2第2项规定自当年度所得额中减除”。

修正后的第4条之1删除上述引号内文字,等于是回归79年规定,证券交易所得税停止课征所得税。

至于证所税中被称为“大户条款”的所得税法第14条之2,经表决整条删除。

修法并在第126条明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争议多时的证所税终于落幕。

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秘书长蔡练生说,相信有助于目前每天交易量仅剩新台币800亿元的股市交易量活络起来。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委曾铭宗除感谢立法院外,也看好股市价量将回复正常水准,年底量能上看新台币1200亿元。

资深股市投资人阿土伯(李金土)认为,有助台股成交量放大,但对指数影响恐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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