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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机构合并法三读 增四大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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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了提高金融机构合并诱因,立法院24日三读通过《金融机构合并法》修正案,未来金融机构并购不必再适用《企业并购法》,且享有免证券交易税等四大优惠。

三读通过的条文明订,未来金融机构若因合并而移转的股票,得免征证交税;若移转货物或劳务都不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因合并而产生的商誉,申报所得税的摊销年限从5年延长为15年;土地增值税的记存范围,从消灭机构直接使用的土地扩大为消灭机构所拥有的土地。

此外,三读条文也使合并对价多元化。修正续存机构或新设机构换发消灭机构股东所持股份的对价,除了存续机构或新设机构发行新股的股份外,也可以采取不同种类或不同比例的其他机构股份、现金或其他财产。

金管会表示,过去若债权人包含存款人、债券持有人等,30天内对金融合并有异议,可能就要先停止,处理债权人权利后才能继续。但修法后,只要并购者能够提出清偿方式、清偿信托,确定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就可继续合并。◇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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