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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遗属年金5年内追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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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1日电)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民年金法第18条之1,自民国105年3月1日起,遗属年金得追溯发给请领之日前5年的给付。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立委江惠贞表示,遗属年金具有长期保障遗属经济生活的性质,但符合请领遗属年金者,多为年迈长者、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者,常因经济或资源上的相对弱势造成资讯落差,致未能即时提出申请,等提出申请时已无法追溯补发年金,造成给付权益损失。

三读条文新增文字,自中华民国105年3月1日起,发生死亡事故,其遗属年金给付之受益人未于符合请领条件之当月提出申请者,其提出请领之日起前5年得领取之给付,由保险人依法追诉补给之。但已经其他受益人请领的部分,不适用之。

卫生福利部在初审时表示,遗属年金给付追溯补发,每年虽将累增新台币3.19亿元给付支出,但可落实国民年金保险保障被保险人遗属生活安定的意旨,支持这次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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