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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广电三法三读 新闻不得置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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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2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争议3年的“广电三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与《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案,终于赶在立法院第八届会期最后一天晚上完成三读,其中最具争议的党、政、军进入媒体门槛,经党团协商后决议维持现状。此外,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着手规划有线电视“分组付费”的实施办法,并在明年6月前送立法院审查。

由于过去“置入性行销”无法源依循,仅靠行政命令管理,“广电三法”修法后明订,媒体不得于新闻及儿童节目进行置入,节目若为置入性行销时,不可刻意影响节目内容、直接鼓励购买或夸大效果,并应依规定于节目播送前、后明显揭露置入商品或品牌的讯息;此外,政府与候选人也不得对媒体进行置入性行销,媒体若接受政府委托后,节目必须揭露是否政府出资、制作、赞助或补助的资讯。

新法也将“购物频道”纳管,系统业者应依《卫星广电法》规定,取得执照方可经营“购物频道”等。至于媒体的争议报导,无管道可申诉,未来新法也明定,广播电视业应设有自律委员会等内控机制,将有正式法源依据,维护媒体工作者专业伦理。

此外,为促进有线电视与中华电信MOD等业者竞争,《有线广电法》也将“扩大有线电视经营区规模”法制化。同时,《广播电视法》新法明订,广播与电视节目本国自制节目比例不得少于70%;戏剧不得少于同类型节目50%,保障本国自制节目与戏剧比率。◇

责任编辑:吴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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