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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原基法》三读通过 部落获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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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立法院1日三读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两法修正案,原民部落依其传统规范,拟定组织章程,未来经原住民族委员会核定,将具“公法人”地位。另外《身障法》规定大众运输全面零障碍。

为促进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发展,立法院1日三读通过《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案,新修订条文明定,部落依其传统规范,拟定组织章程,未来经原住民族委员会核定,将具“公法人”地位,可设部落会议,让原住民部落更为自治。

提案增订的国民党立委郑天财表示,《原基法》已明订部落可作为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的申请人,借此取得智慧创作专用权及创作收入,却未就部落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规范,应立法予以补正。

郑天财强调,原住民族部落在台湾数千年来,一直是传统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重要基础,但从郑氏、清朝、日本到中华民国政府,却都忽略部落存在,即使纳入《原基法》也疏漏应有的法律地位及权力义务,如今增订通过,象征原住民族将找回失去的“根”。

《身障法》过关大众运输全面零障碍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新法规定,所有大众运输都必须提供无障碍运输服务,未来公共设施主管机关也将依身权法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设备,有助于身障者能自由进出公园绿地、休闲广场等,以及公平使用游乐设施。

此外,新法也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置申请手语翻译服务窗口,另依身心障碍者实际需求,提供同步听打服务。

新法上路后,各级交通主管机关也需令运输营运者,于一定期限内提出具体改善方案,届时若未提出替代方案或未改善,将被开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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