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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检潜逃海外 台廉政署:建议增订防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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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2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高雄地检署前检察官井天博因涉贪,今年11月12日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6月确定,然而雄检在判刑定谳当天,派人前往井天博位于台北及高雄住处,却发现井男早已潜逃海外。对此,廉政署建议,法院应审慎考量防逃羁押,并修正《刑事诉讼法》增订防逃条款,缩减判决确定至执行间的空窗期,以确保执行。

井天博贪污案11月12日被判刑11年6月确定,雄检立即派人前往台北住处带人,却发现他早潜逃海外,检方研判他交保500万元后,约在10月潜逃出境,虽然12月1日虽紧急发布通缉,但为时已晚,可能落脚加拿大。

雄检表示,井案爆发后,一审期间被法官裁定500万元交保,检方一再建议法院必须继续押人,但因检察官在审判中并无声请羁押的声请权,且多次遭法官“打枪”,怪罪检方或廉调单位并不公允;司法院刑事厅厅长蔡彩贞则表示,法官在审理期间若要羁押被告,须有法定的客观事证及理由,绝非法官疏忽让井男跑掉。

由于井天博逃逸无踪,引发媒体与指廉政署防逃不力,廉政署表示,防止被告逃匿,最有效的方法为收押,如今被告早已出境,更无查获可能。同时廉政署廉政官全台仅117人,执行防逃监控勤务,必须24小时派人跟监,造成廉政署负担沉重及严重排挤其他业务推展。

因此廉政署建议,司法警察机关在刑案移送后,无权强迫被告到场或陈报行踪,跟监人员仅能目视观察被告在公开场合的行踪,现行的防逃机制显难发挥防逃功效,为避免类此事件再度发生,法院应审慎考量防逃羁押,并修正《刑事诉讼法》增订防逃条款,缩减判决确定至执行间的空窗期,以确保执行。◇

责任编辑:吴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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