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与行政命令 奥巴马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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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廖汉原华盛顿20日专电)美国总统有权否决法案,无须经国会同意发布行政命令,在选民授权下推动政务;不愿当跛鸭的奥巴马任内并未大量运用两项权力,白宫政策可攻可守,有能力与国会讨价还价。

奥巴马总统在国情咨文中声明,国会如果推翻移民改革、妇女堕胎、健保和金融监管等相关法案,将动用否决权,直接向共和党全面掌握的国会宣示强硬立场,未来2年白宫与国会的关系难料。

奥巴马不愿当跛鸭总统,有民意与宪法赋予行政权力的支持。总统制的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封杀国会法案的否决权,也有规避国会表决的行政命令权,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民选总统需要参与立法程序。

密苏里西敏寺学院(Westminster College)政治学助理教授吉布生(Tobias Gibson)在国会山庄报(The Hill)分析,欧巴马采行“讨价还价式否决”(Veto Bargaining)的政治策略,先下手为强抛出否决,有机会令国会改变行动。

联邦参议院统计,前总统雷根任内动用39次否决权,柯林顿36次,小布希12次,奥巴马至今只有2次,虽然数字无法代表历届总统面临的政治现实,但欧巴马手中确有否决牌的优势。

另外,共和党虽批评奥巴马破坏国会关系,滥用行政命令,但数字显示,连任的雷根、柯林顿与小布希,分别发布381、364和291项行政命令,奥巴马至今为200次,并未特别显着的多。

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政府研究学者胡达克(John Hudak)以大赦移民的行政命令为例指出,美国总统有其权限,但行政命令与行政宣示合乎宪法,总统拥有包括移民政策在内的广泛行政权,但仍有不得逾越的范围。

他认为,国会当然有权再提修正案,或以个案方式提法律诉讼,辩论移民问题与总统的权限。

美国宪法对总统行政权与国会立法权虽有广泛定义,如总统否决法案后,国会可再要求表决,但同意门槛提高至2/3,藉由制度设计与社会舆论监督,令双方都有维系有效沟通与达成任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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