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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中低所得 可适用自住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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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3日电)为鼓励出租房屋给中低所得家庭,营建署表示,已订定“公益出租人申请作业要点”,经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或自行将住宅出租给中低所得家庭的自然人或私法人,也可成为公益出租人。

营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申请作业要点已研订完成,4月22日发布,5月8日施行。

营建署说,辅导奖励民间成立租屋服务平台办法的第2条,原本已经订定公益出租人定义,配合房屋税条例在103年6月4日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营建署指出,新增公益出租人适用自用住宅税率的项目,也于104年3月16日修正发布此办法第2条,增订经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自行将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的自然人或私法人,也可以成为公益出租人,为利该办法执行,订定“公益出租人申请作业要点”,扩大公益出租人数量。

营建署说,这项要点发布施行后,除经由租屋服务平台在规定的租赁资讯网站刊登出租资讯,将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的自然人或私法人外,部分县市政府未办理租屋服务平台,但民众或民间团体也有成为公益出租人的意愿,及部分直辖市、县(市)政府有提供租屋服务相关奖励措施,都可以依要点第4点规定提出相关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成为公益出租人。

营建署强调,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经审查公益出租人申请合格者,予以核发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公益出租人就可依核定函及财政部规定相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房屋税适用自用住宅税率,以此鼓励房东出租房屋给中低所得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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