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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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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4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近来许多劳工询问有关劳动节的放假问题,劳动局特别提醒,劳动节系属劳动基准法所定应放假之休假日,应依法放假。惟因各事业单位的营运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异,相关排定假日可由劳雇双方共同约定,劳工放假型态应按其工时制度,有下列可能:

1.如果工时制度为比照公部门实施周休2日之劳工,且行事历系参照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所制定的政府机关办公日历者,104年5月1日(星期五)系正常出勤日。若事业单位优于法令规定,约定该日系休假日者,可从其约定。

2.如果工时制度为双周84小时,隔周休2日且例假日系周日之劳工,104年5月1日系休假日。

3.若属于轮班人员,端视劳动基准法所定之国定假日是否经劳资双方协商,如劳工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则当日已成为工作日,也不生加倍工资发给问题。但事业单位应事先公布调整后之休假,避免争议。

劳动局重申,若雇主要求劳工于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劳基法第39条规定,雇主应发给劳工加倍工资,也就是除当日原有工资外,要另外再发给1日工资;或是经劳资双方协商同意后,择日补休。

对于违法之事业单位,将依劳动基准法第79条第1项裁处新台币2万至30万元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如再查有违反法令之行为,将加重裁罚。各事业单位应确实遵守劳动基准法及相关劳动法令之规定,未来将持续加强劳动检查,以维护劳工之劳动权益。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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