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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减轻继承信托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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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2日电)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土地税法部分条文,基于租税合理公平,增订土地交付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存续间死亡,该土地若要课增值税,原地价以受益人死亡日当期公告现值计算。

行政院提出土地税法修法,财政部长张盛和在审查说明时表示,土地所有权人以土地交付信托,所享有的土地权益实质未变动,但现行原土地所有权人在信托关系存续间死亡,信托利益权利未领受部分纳入遗产税课征范围,在该土地移转时,却无法比照继承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为地价,税负较无交付信托的继承土地重。

例如,甲君在民国98年取得土地,地价为新台币1000万元,后在101年死亡,公告现值为3000万元,由乙君继承,乙君在104年卖掉土地,出售日公告现值为4000万元,遗产税及土地增值税合计290万9000元;但若甲君将土地交付信托,遗产税及土地增值税合计936万9000元,两者差异悬殊。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以自有土地交付信托,且信托契约明定受益人为委托人并享有全部信托利益,受益人于信托关系存续中死亡者,该土地有应课土地增值税情形时,原地价指受益人死亡日当期的公告土地现值。

为避免所有权人利用信托契约不当避税,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委托人藉信托契约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不适用新修正的条文。

三读通过条文也明定,自新法公布施行时,尚未核课或尚未核课确定案件,适用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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