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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非法捕捞罚则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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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渔业法部分条文,因应国际渔业规范,将防范非法捕捞及相关罚则入法。

三读条文增订,渔船赴公海或我国与国际渔业组织缔结条约或协定规范海域作业,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并应遵守国际渔业组织所定的管理措施。

条文规定,作业渔船不得在公海或我国与国际渔业组织缔约或协定规范海域,从事流网作业;不得在国际渔业组织所定的禁渔期或禁渔区作业;不得提供渔获证明书供他船使用,或本船渔获物持他船所领渔获证明书销售。

另外,条文也增订罚则,违规处以撤照、收照或罚锾,并得没入渔船、渔具或渔获物;我国国民受雇于非我国籍渔船期间,不得违反国际渔业组织所定的管理措施,违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

条文规定,为因应渔产品价格波动,稳定渔产品产销,主管机关得采取适当辅导措施,维护价格稳定及产业永续发展。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表示,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报告,近年全世界海洋渔获3成来自非法捕鱼,产值约新台币138亿美元,严重威胁水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及生物多样性。国际间积极推动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及不受规范(IUU)渔捕活动。

农委会指出,台湾名列全球前20名渔业国家,无论船队规模及捕获量均相当庞大。目前与台湾渔业条件相近的韩国及菲律宾均完成修法,为因应国际渔业规范,提升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强度,加重违规处分,因此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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