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控诉苏州吴中检察院和吴中公安查案不公

同一案子同一嫌疑人案情犹如过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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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6月12日讯】2012年9月14日王颖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涉案公司是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是王福升,其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王福升,由此可见,王福升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王颖仅仅是2012年3月20日才到苏州分公司上班的,其职责是负责苏州分十几名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根本没有参与苏州分公司的主要业务运营,也没有证据证明王颖是苏州分公司的主要负责的人员。从卷宗中各种文件的签署以及各种单据的签字都没有王颖的名字。但吴中分局坚持只抓王颖一个人,放任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王福升和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不抓,让一个普通员工来当替罪羊,明显另有隐情。无论从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内容,王颖均没有任何犯罪事实。
  
2012年10月12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苏公吴刑提捕字(2012)第717号指控王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2.5万元。
  
2012年12月6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苏吴】检不捕说理【2012】222号,认为王颖涉嫌集资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本案王福升、张誉保、王磊、王新等人均未对案件事实作出相关陈诉。现有证据未能证实本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4年3月24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起诉意见书吴公(经)刑诉字【2014】144号中认定王颖从231人处吸收存款1388.76万元,共计返利1392700元。
  
2014年8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吴检诉刑诉【2014】909号中又认定王颖从130人处吸收存款741.50万元,认定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范丽华、明柳、范丽娟等人的证言。他们这些所谓的证人即是深圳升泽隆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也是拿了高额的提成的直接受益者,公安不但不抓他们,反而把他们作为证人,该追的赃款不追,却冻结同是受害人的王颖的弟弟账上的74万,这一创新真是该大力宣传该成为全国同行学习的典范。
  
从2012年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难看出,吴中分局和吴中检察院都认可两件事,王颖没有逮捕的必要,此案王福升、张誉保、王磊、王新都没有抓捕归案。
  
可是随着王颖家属李春霞举报苏州市有关领导暗箱操作把王福升准备的取保保证金500万减为300万,并从中收了60万好处费后,案情出现了戏剧性的改变,先是到2014年3月24日的吴中分局起诉意见书一下把非吸金额从252.5万元一下提升为1388.76万元。数额差距如此之大,这里面就是不懂法律的也能看出猫腻。而到了2014年8月27日不但人数从231人变为130人,金额也一下又跌了647.26万元,变成了741.5万元,吴中检察院和吴中公安局的前后做法和案子金额犹如过山车,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两个部门究竟是不会查案还是另有隐情?前后差异竟然这么大。
  
根据王颖家属提供的证据表明,本案的侦查人员已经涉嫌了受贿等犯罪行为。录音录像证据表明:王颖家属找到中间人进行为王颖取保候审时,侦查人员要求拿出500万元才能取保,后经王福升委托的中间人与侦查人员讨价,显示侦查人员同意300万元也可取保候审,但要有60万元的好处费。从银行转账和提取现金60万元的证据印证了该说法。具体查证该事实,需要检察机关和纪检机关进行,王颖的家属已经将相关证据提供给检察机关和相应的纪检机关。我们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查处结果。
  
王颖完全是一个受害者,却反而被作为替罪羊予以追究,显然是错误的指控。请有关部门查明事实,依法对王颖作不起诉处理,以示法律公正。
  
王颖家属李春霞
  
联系电话:186039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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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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