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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法修正三读 生鲜或影音不适用7天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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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6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2日三读《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可视产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适合7天鉴赏期的商品,如生鲜食品、易腐败商品、影音或App等;同时也明定,如企业违反定型化契约相关规定,主管机关限期改善但届期不改正,可处3万至30万元罚锾。

由于部分商品性质特殊,适用7天鉴赏期规定可能有争议,行政院消保处表示,参考欧盟、日本等国家立法,可能公告部分商品如生鲜、腐坏食品等项目不适用7天鉴赏期。

《消保法》修法同时明定,企业不得以定型化契约致使消费者抛弃审阅期,否则契约无效。如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主管机关限期改善但届期不改正,处3万至30万元罚锾;再限期改正且届期不改正,处5万至5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此外,未来消费纠纷依《消保法》提出诉讼时,若为企业经营者故意导致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5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若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赔偿金得请求3倍以下;若因过失所致损害,则得请求损害额1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

责任编辑:韵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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