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籍役男返台应持中华民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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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6月05日讯】近期中华民国内政部陆续查证确认具双重国籍之役男持外国护照入境,经役政单位依法限制出境,造成诉愿或陈情案件之情形。为避免侨民役男因不谙兵役法令,入国后遭限制出境,影响生涯规划,中华民国内政部特别向侨界做出如下宣告。

现行役龄男子之服役役期,系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为1年;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之役男,则须接受4个月常备兵役军事训练。我国兵役制度未来将逐步转型,惟役男依宪法及兵役法应负之兵役义务并未免除,具有我国国籍并曾在台设有户籍之男子,于年满18岁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届满36岁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仍须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曾设有户籍之役男,于役龄期间均有履行兵役之义务,无论是否户籍迁出国外或另具有他国国籍,其入出境台湾地区应持中华民国护照;持外国护照入境之侨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记录列记在台居停留期间,依“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之规定,返国居住“届满1年”时,依法办理征兵处理。持外国护照入境未具侨民身份者,虽具有双重国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应征兵处理时,即应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义务时止。再者,役男出境就学,须符合就读学历及就学最高年龄规定,且毕业后应返国履行兵役义务。国外就学役男毕业后仍停留在国外未返国者,依规定各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役政单位将进行催告返国补行征兵处理,经催告后仍未返国,致未能依法接受征兵处理,有违反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者,将依规定移送法办。◇

责任编辑:孟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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