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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规定公告30天案 台大法官: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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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31日电)嘉义市一名遭征收的民众想改领“抵价地”,却因晚收到公函通知而逾期声请。大法官今天认定土地征收条例部分违宪,要求一年内没有检讨修正,条文将失效。

嘉义市98年办理湖子内区段征收开发,公告8月3日到9月3日为止,但一位民众在8月5日才收到公函,并于9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政府补偿他“抵价地”,但被市府已超过公告30日为由驳回。民众经行政争讼败诉确定后,向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指出,土地征收条例规定是以“公告”起算,但实际上土地所有权人收到通知书(公函)的时间,一定是在公告日后,也因此这种申请期限的起算日,不符宪法要求的正当行政程序,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应在1年内检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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