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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有关继承的重要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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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8月06日讯】承上周讨论的案例:A先生持有绿卡,2015年过世时已移居美国境外,美国联邦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可向A先生留下总值超过6万美元的“在美财产(U.S.-situated assets)”课征遗产税。

为何A先生的遗产税免税额是外籍非美国居民所适用的6万美元,而不是美国居民适用的543万元呢?

美国国税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 在遗产税方面采用主观的“美国居民”定义:无论外籍死者有无持绿卡、在美国境内外居住多久,若他离世时心里认定自己的家不在美国,那他就不是美国居民,免税额就仅有6万美元。而如何知道死者心里的主观认定呢?就要从他的活动和相关文件等证据来推断。

而“在美财产”指的是什么呢?

依据美国联邦遗产税相关法规,所谓的“在美财产”包括位在美国的房地产、有形的动产和美国公司的股票等,但有例外:透过投资组合(Portforlio),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而持有美国公司股票、没有用来在美国进行交易或商业往来的美国银行账户和保险金等,都不算是“在美财产”。因此,在本案例中,若A先生遗留的50 万美元美国公司股票都是以股票经纪账户个别买来的(非投资组合),或若A先生在美国遗留的50万是房地产(Real estate),这些都会被认为是“在美财产”,超过了6万元免税额的部分,依法会需要缴联邦遗产税。

因此,不少律师建议外籍非美国居民在购置美国房地产时,不要用个人名义持有房地产产权(title),而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来持有产权。他们表示因为LLC的股东拥有的是公司的会员权益(Membership Interests),不是房地产、不是“有形”的动产,也不是股票,因此不算是此处定义的“在美财产”。很多时候,LLC的成立还可以搭配上信托(Trusts)设计,来达成更进一步的资产保护和节税功能。

不过,请注意LLC会员权益是否真的不算是“在美财产”其实尚无定论。IRS并没有表明立场,将来IRS和民众各执一辞时,要看税法法庭的判决。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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