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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车换胎 不得使用6年以上新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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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蓝悦真台湾台北报导)汽车用轮胎新规上路,经济部标准检验局(11)日表示,去(2015)年12月16日已修订公布“汽车用轮胎”国家标准,增列轿车、客车、卡车等轮胎安装不得使用超过制造6年以上的新轮胎,并建议轮胎使用期限最长为10年,使用期应从制造日期开始计算。

标检局组长周俊荣说,这项订定国家标准后,是否各相关主管机关要针对此规范,实施强制性要看各权责机关,例如轮胎是否要订定年限,以及新车报验时是否要强制检查轮胎制造日期,因为交通部有“汽车审验机制”等,要尊重交通部。但在进口轮胎报验时,如果制造年分已经超过6年,会强制规范禁止进口。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相关规定,胎纹深度已列入检验项目之一,各类车辆申请牌照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时,四轮以上汽车轮胎胎纹深度不得少于1.6公釐;大型重型机车轮胎胎纹深度不得少于1公釐,如因此检验不合格,需于1个月内更换轮胎、申请复验,届期仍未修复并申请复验或复验仍不合格者,将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第2项规定,吊扣其牌照。◇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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