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前提(上)

仲维光:从文化思想史谈法学及大学西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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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1月22日讯】

一、问题

有大陆研究生来信问我几个问题,其中关于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隆的《知识份子的鸦片》一书的翻译问题,我已经著文讨论,此外关于治学问题如下:

“……关于学业,晚辈也有些困难,不知先生能否指点迷津。我现在面临几个问题:

1.您提到中国学术意识形态化的现象,我也认为这是个大问题,但总感觉有些问题理不清,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性批判,正规的学术研究或讨论问题到底该怎样具体的进行,等等。所以我最近想认真地读一读奥威尔和阿隆的著作,也包括您对意识形态相关的研究文章。

2.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不是研究政治或文化的,虽然我觉得这两个问题重要,但是最重要的还是专业领域。中国刑法是学习德国和日本的,所以我想读读德国学者的著述,尤其是刑法哲学相关的专著,但是中国的翻译让人很不满意,读起来很吃力。另外像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的哲学更是读不出个脉络。”

对于这两个问题,尽管不完全是我的专业,但是我觉得我曾经经历过的探索经验还是让我可以勉为其难,提出一点可能对这位小友有益的想法。

二、浅谈治学方法问题

大约在五十年前,一九六九年,由于文化大革命我高中毕业失学,为此我为自己确立了目标:要通过自学把共产党问题,共产党思想及马列主义思想问题研究清楚。如此,为了这个目的我经过了十几年的方法的学习、积累准备后最后走向对于极权主义问题研究。在对极权主义研究过程中,我发现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的探究与把握又在整个思想探索过程中几乎可说是一条贯穿性的线索。而这个探索就让我最后进入对于西方文化思想的基础及发展走向的研究。所以走出这一步后我说,作为一个东方人,对于东西方文化传统的比较最后让我超越了当初六九年为自己设定的一生的目标。我从只认为自己能够说清几个问题,而到能够为百年来的中文思想界,乃至西人思想界提出几个有益的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一步,我以为我的研究结果和经历可以为更多的治西学的朋友提供一个背景,或者说一个在各学科中都存在的普遍的认识基础问题。

我们今天谈的思想问题、学术问题,无论哲学、法学、社会学还是政治学,其实都是西学。因为在谈论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使用的思想概念,方法,作为交流比较判断标准的方法和准则,都是西方的。我说这一点无意于贬低中国的文化学术思想。因为这正如今天我们参加的体育竞赛交流,你踢的是足球,就要遵守足球的规则,这个足球比赛,这个规则都不是中国人建立的,你要进入它就必须按照它的规范。这就是你不能够到奥林匹克运动会,进入足球场而兀自蹴鞠。为此,任何一个概念思想,你要谈论它之前都必须到西方学术中去寻找它的真正含义,你不能够根据中文望文生义。同样的道理,在谈论中国传统思想的时候,你也不能够用西文去套,你必须寻找它的中文本义。如“气”,你不能够翻译成西文的空气,而就此把它理解为空气;“金木水火土”你不能理解它们是五种元素。这其实再次说明了我所强调的,不仅西文无法准确翻译成中文,中文也无法准确翻译成西文。研究中国学术的必须懂中文,否则就是“二混子”。

在这个意义上,大名鼎鼎的德国学者韦伯,不懂中文,居然敢用多本书谈论中国社会的宏观问题。面对那么多崇拜他的中国学者,说他是二混子恐怕会惹起公愤。但是我至少要说,韦伯是傲慢的够可以了!首先他以为瞎子是可以凭摸象就能够做出板上钉钉的论说结论,其次他以为用西学的规范能够穷尽、认清,或者说正确“规定”出天下的一切。可这已经被当代认识论证明为是自欺欺人。其实在他之前的他的同胞康德就在二律背反问题中谈过了,任何一种认识方法都有它的极限,都会走到二律背反。

我所说的上述一切都是想说,这些教训让我们中国人明白,我们一定要首先明白,我们谈的是什么。如果我们今天谈的思想和学术问题是西学,那就一定要首先到西文中,西方文化思想中寻找对于它的正确理解和运用。为此我认为,今天中国大学中的哲学系,或者更普遍地说涉及西学的各学科系,在教学的时候一定要以原来的文献为基础。教师在讲哲学史、哲学家的时候,任何一个思想概念都必须给出原来的西文。即令我们中国人还无法在更深远的意义上,在词源,拉丁和罗马文的描述方法上把握这些源远流长的概念,但至少我们可以了解到它们在这条河流中、下游的情况。

我甚至认为,这样的要求要贯穿在中学以后的数学物理的教学中。因为我们所学的数学物理知识也都是起自于西文。尽管数学物理它们自己就独立地是一种描述的语言、一种方法。当人们进入这个领域的时候,面对一个现象,无论你是哪国的数学家、物理学家,也都如我上面谈到的人文领域一样,你必须使用同样的数学语言和方法规范,也就是同样的边角点距离等概念,同样的公式。但是在直接对应的名词外,还是有对于很多现象的公式的展开,各种公式之间的联系,以及这些公式使用的边界条件,公式的变换等。而这就又和决定思维方式的语言联系到了一起。作为这些自然科学专业语言的源语言是西语,很多动态的描述立即显示出中文和原文有很大距离。这一点在物理中也许更为明显。如速度、加速度、自由落体,特别是到了电动力学、狭义相对论、广义相对论、量子力学,它们所使用的数学物理方程、统计学、高等代数及群论对于动态物理现象的描述上。

我想不仅翻译过量子论介绍作品的人会对此深有体会,很多西语的描述你无法准确翻译过来,而且真正学习过理论物理,甚至普通物理的人都会深有体会。对此我有亲身经验,学习过电动力学的中国大学生也应该都有这个经历,那就是电动力学学到了后来,对于由麦克斯维尔方程协变推出的狭义相对论的理解和把握,绝大多数中国大学生都感到困难。可是我却看到,很多西方的学习文科的大学生,他们并没有学过很多的数学物理,但是把握这些概念却并不是那么吃力。我感到其原因,不是他们比我们中国学生聪明,而是因为这个思想是西方人的思维方式的产物。

同样的道理也存在于西人对于中医阴阳、金木水火土,上火去火等的理解上,对于中国古典诗词、文赋、书法的神韵,灵感、境界问题的理解上,它们西人来说也是无法想像的。

我曾经说过,看一个西人对于中国饮食和文化的理解,有两个通俗标准,第一是请他喝大米粥,如果他能够喜欢,并且能欣赏到那中间的清香,浸人心脾,他可以说真的喜爱且能品味到中国美食的真谛。第二是和他谈书法,他如果能够看出一幅书法布局,一笔走势的气和韵、力度,那他可以说进入了中国文化,否则别跟我说他那充满什么现实、超越、人道关怀的评述有什么高妙,那根本就是瞎子摸象式的东拉西扯。

品味中国文学,只有能说出王国维《人间词话》、袁枚《随园诗话》,《文心雕龙》那种语言的人才能够说是进入了中国文学。

中国人有自己的文化世界,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语境。归根到底这用西学的话说,不同规范不可通约,只有进入那种规范,使用那种规范使用的语言概念才能够谈在那种规范中研究的问题的情况是如何的。一个如今被我们吹捧的西方汉学家,对中文的理解和掌握实际上一般都不如我们的初中毕业者。自然反之亦然,一个中国的西学博士对西方文化的理解也一般不如人家的中学生。

三、法学与思想及文化史

这位小友所学习的法学,毫无疑问是西学。所以理解讨论这位小友的所有问题就一定要在西语,西方的文化世界、传统规范中,而不能够在中文,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而在这个问题之后就是一个建立在西方文化和语言规范传统中的法学,它存在着哪些问题;这样谈论法学,这样的法学是否意味着是西方中心主义。而其三则是由此出发是否有一个普适的法学和法?人类是否可能拥有这样一个普适的法制框架,并且这样一个普适框架下不再会遇到无法解决的悖谬问题?

这三个问题不仅简单,而且基本。但是人间的事情却常常是道理简单,但是遇到的时候人们却往往看不见它,而是葫芦搅茄子,混杂不清甚至东拉西扯地谈论它。这对于治学,对于知识人来说是最忌讳的事情。

1.法与认识论:

如同我曾经在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以及对诗歌等文学问题的探究中所谈到的,思想史和认识论的研究让我明白,首先,西方人所说的“法”和中国人所说的“法”不是一个含义。因为两种文化传统,两种思想体系它的思想方法不一样,形而上学前提不一样,其后演绎出来的东西,无论说法与形式如何类似,但是其实质内容一定是有着根本的区别。

西方的法是建立在二元论思想的基础上的,它的“法”是主观与客观,物质与精神,人与宇宙,人与神,概念与实体,这个二元论思想的演绎出来的内容。这种二元论的思维形式就决定了一种因素决定、规定另外一种因素的倾向是它的思维走向的一种可能;而对是否有这种可能的质疑,以及如何面对这种可能或者不可能,则是探究这一问题的另外两种结果。所以西方的法学,就认识论的意义上来说,具有或者试图具有绝对化的特点或者倾向是它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即用“法”来决定或者说判定它以外的事物。

但是在中国文化中的法就不是这种意义上的法了,中国人不是二元论,中国人信奉的是人与天地之间的联系及转化。这种联系是互相联系在一起,无法清楚分出你我,是一种融合转化的关系。很多马克思主义的信徒把中国传统中的“阴阳”作为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对立或矛盾的表现来看待,实际上绝对不是这样。从中国文化出发对于宇宙事物的理解,对于阴阳的理解绝对不是毛泽东们所说的对立统一,而是阴阳依存。这一点我想在阴阳的图形中人们就可以一眼看到它的非对立的关系。从中国文化中导不出来阶级斗争学说,导不出极权主义就在于此。毛泽东们的对立统一其根本是一种东西决定另外一种东西——二元论中的一元决定论要求。

谈文化和思想问题必须看到,中国人的思想方法和西方所固有的认识论方法、思想方法不同,在中国人的思想方法中既没有绝对的位置,也没有那种一元论,绝对主导性的思想。在这样一种认识论基础上产生的“法”不是一种判定、规定性的东西,而只是一种调节性的要求。在思想方法中的“法”是万变的,在词义上是多重的,在社会生活中的法也不仅具有灵活性,而且要服从最高的价值问题,形而上学前提:伦理。

2.法与文化传统

认识论的不同会导致文化传统发展变化的不同走向。这也就是说从最开始的思想方法的不同会导致探究道路,以及所得到的宇宙观的不同。而这个道路的不同就导致了文化走向。文化传统走向的不同进而导致对于“法律”等一系列的概念范畴在不同的东西方文化传统中意义及作用的不一样。

对这一问题的提出,首先给我们提示的是,在西方文化中产生发展的基督教,或者说,犹太教之能够和希腊文化融合在一起形成基督教文化在认识论上有着先天的条件,因为它们都是二元的。而也正是由于此,佛教之进入中国并且能够最终能够和中国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中国文化中的儒道释传统,丰富发展了中国文化传统也是有其根源的。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百年来从晚清文化人到陈寅恪、到齐如山都看到基督教进入中国则一定会对中国传统产生毁灭性的作用,究其原因就在于认识论及形而上学前提、宇宙观、人生观的基础的不一样。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再次强调,人类精神思想及其产生的文化传统的不同不构成优劣好坏问题!对于文化的价值判断。各种文化是平权的,没有一种文化可以声称自己高于别的文化,这也就是说,既不意味着西方文化高于东方,更不意味着东方文化高于西方。

在平权存在的不同文化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一样的。法律在东方人的生活中,生命中的地位和西方人之不一样首先是东西方人对于法律的感觉和认知的不一样。

西方的法产生在二元论的基督教文化思想基础上,在人文传统中,西方人法的地位和上帝联系在一起,是带有绝对性的律令。上帝为人立法,而这在政教分离后,人间的世俗的法替代了上帝规定人间事物的绝对位置。所以在西方,人们从服从上帝教导、教条到服从世俗的国家的法及规定,这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西方,人们普遍看到的是自觉地遵守各种秩序和法制,交通和社会井然。但是这对于东方人来说却不是那么想当然的事情。

东方人人从来伦理是最高的。“法”只是一种应对具体环境之“术”。在中国人看来,“悠悠万事、唯此为大。克己复礼”,“礼”大于“法”,“理”大于“法”,“义”大于“法”,天地人伦理大于“法”。为此不仅在小的、细节具体的生活问题上,就是在大问题上,国家及社会层面问题上,中国人的“法”也有所服从,有所灵活、机智性,否则你就是不懂得人生的文化。为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施于尊者”,这个几乎可说是成于周的规范,延及于后世,为历朝历代的“法”“律”所确认。而这样一个规范之所以能够使几千年,相对来说人口和社会生活都比西方远为紧密的中国井然有序,全因为它的信仰前提,对人生,天地人关系理解的敬畏前提。

齐如山在谈到中国的行会的时候曾说:中国行会没有西方的契约条文,全凭一句,谁要是不遵守规矩,我们就肏他祖宗,大家就都规规矩矩。为此,这就让我们看到,如果没了这个敬畏伦理前提,没有遵法传统的中国社会各种秩序就一定会乱套,腐败丛生。而这点已经在当代以唯物论(Materialism)——物质主义为自己基础的中国共产党社会得到的充分的验证。中国当代社会的腐败和乱象起自共产党对于传统价值的根本性的毁灭。

3.来自西方语言文化的法学

既然我们今天的国际社会所沿用的都是全球化后,西方历史上产生的国家和社会结构,国际社会遵循的秩序和国际法都是西方的产物,所以可以说所有今天的法学术语和语言思维都是来自西方,都必须以西文为准,在西方文化的基础上理解。因此法学专业和今天绝大多数人文专业一样都必须了解和掌握西文。每一个概念、每一个条文及论述都必须以西文的理解和阐述为准。这就是我前文再三强调的,如同时下在谈论哲学、社会学、历史学问题时一样,最忌讳的是望中文而生的望文生义!例如,Law的意思,不是中文“法”这个字在中文文字和历史中的意思,而是它在西文中是如何来的,指的是什么。所以如同这位小友在此前给我的信中谈到的,探究logic、dialectic,Philosophy——逻辑、辩证法、哲学等词的意义,要首先到西文中,至于中文的问题则只是相应的中文翻译是否能够让人足以理解到西文原文的含义。所以你,以及你提到的前人对这几个词的中文翻译的怀疑是对的。

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这位小友最近几封信中提到的方法是非常可取的。这就是,最简单、基本的方法是首先到较有权威性的西文原文辞典中,如牛津词典,韦氏大词典等寻找原文解释,因为这是在原来的思维方法基础上的解释。然后到西文的百科全书或专业辞书上去寻找对于这些概念的已经存在的研究线索。循着这样两条线索,你就可以找到当代及此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发展及现状:即在哪些国家、有哪些人研究过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现状如何。

这最初的两步本来是如果有好的导师和学术环境,学校或者研究所都能够提供给你一条捷径,也就是直接到达问题及其研究现状,有哪些文献的道路。这其实正是设立大学、研究所及导师的原因,但是可惜当代中国或者说当代中文知识界很少有这个可能,因此你只有自己摸索,也就是从基本的问题,从原始的起点开始。

而在此我还要强调的另外一点是,对于你们这些在中国学法学的人,甚至要对于在课堂上听到和在书本上看到的那些中文“专家”“教授”们的著述,也就是对于你看的那些中文教科书上说的那些所谓的西方的思想,概念和内容,你自己要首先尝试把那些中文的语言返回到西文去,是否能够找到对应的描述。凡是无法找到对应的西文表达的,可以肯定地说绝大部分都一定是那些著书者,“专家”们在胡扯!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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