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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占停车场身障车位最高罚1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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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21日讯】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停车场法部分条文,民众未来如果在停车场乱停身障车位,最高将被罚新台币1200元;停车场业者如未通报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也将受罚。

时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民进党立委李昆泽日前接获民众陈情,指自己是身障者,但要到停车场停车时,往往设置于离出入口较近的身心障碍者专用车位被占用,却没有业者愿意出面处理。

洪慈庸调查发现,根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应保留2%的停车位,做为行动不便的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之用,而依照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设置管理办法,乱停路边身心障碍者停车格,可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罚车主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

但非属路边停车格的公共停车场身障车位一旦遭到占用,仅能依停车场法将车移开,且因场地关系,无法委托拖吊车进行移置,造成停车场内身障车位美意无法落实。

因此,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停车场法部分条文,明订民众未来如果在专供停车的停车场乱停身障车位,可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锾。停车场业者如果未通报,经主管机关限期改善而届期不改善的话,可处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

但停车场法仅管理停车场经营业,因此适用的停车场为所有“路外停车场”,即专供停车之用的停车场;至于民众关心的大卖场、购物中心、超商等附属提供免费提供的停车位,目前则不在此限。(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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