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香港有三百几万人双重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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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22日讯】民主党创党主席、香港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揭发,自从所谓“人大释法”以来,其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加入了“及其”二字,令香港公职人员与议员,必须同时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令他们必须不但向“特区”效忠,而更须要向“中共国”效忠。

这种横蛮扭曲法律解释的“释法”,本身已经为香港法治带来严重的伤害,可是更可笑的就是透过这种蛮干,令保皇党自己也要受到挑战;人称为“长洲复核王”的郭卓坚,入禀高等法院复核一些拥有外国护照的议员工程界的卢伟国的议席,这引来的争议,就不止是议席本身,而是中国国籍法对外国国籍的多重标准问题。

根据人大议决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再根据人大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的“解释”第3条,中国不承认因“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再看“解释”第2条,中国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即BNO,因此无论是英国公民(BC)或英国国民(海外)(BNO)在香港及中国,都不得享有英国领事保护权云云。于是一种最奇特的现象产生了,即中国一方面不承认这个因“居英权计划”或“英国国民(海外)身份”得到的“英国护照”,却又因为这个“不承认”的英国国籍,会产生“双重效忠”,以及违反效忠于“中共国”的问题。

原本根据基本法67条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区永久居民,也可当选特区的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然而更加荒谬的限制却在香港法例第542章的《立法会条例》第37条(2)和(3),即除了指定的12个功能界别之外,要有效成为立法会候选人,则必须是中国公民之外,更没有中共国以外国家的居留权;经历了2010年的“政改”,立法会议席由60个增加至70个,而立法会条例却从未修改这部分,因此实际上非中国公民的立法会议员,最多只能有17.1%,较原本限制的20%为低。

然而随着所谓的“人大释法”进一步扭曲,“居英权计划”下的英籍香港人,却面对着一种荒谬的情景,即中国一方面不承认你的英国国籍,但当你想参选立法会或公职时,却突然说这个“不承认”的国籍与护照,会引致你“叛国”而不乎“效忠”的要求。人说世界上有两种逻辑,就是正常的逻辑与“中国逻辑”,这种透过人大胡乱解释法律的做法,令“中国逻辑”在香港达到了极致!

更古怪的是《立法会条例》其实只规限外国居留权,却未有规限没有“外国居留权”的外国护照,如英国国民(海外)的BNO护照;因此在释法前立法会议员只需要放弃拥有外国居留权,而毋须放弃BNO;然而问题来了,根据英国这个护照发行国的定义,BNO仍然是“英国国籍”,只是“没有英国本土居留权”的“英国国籍”而已,而且英国承认“双重国籍”,即本身就容许“双重效忠”,因此持有BNO,仍然是向英女皇效忠,更由于BNO“终生有效”的性质,即香港人于1997年之前只要曾经拥有过这本护照,则即使护照本身没有续期,也随时可以续期。

因此三百几万曾经拥有过BNO的香港人,在“效忠”问题上,和李柱铭对“双重效忠”的推论是一样的;即拥有BNO就是拥有外国国籍与外国护照,虽然没有“外国居留权”,但同样会拥有一样的“双重效忠”问题,影响全香港三百几万人担任公职与立法会议员,随时又面对另一场司法复核。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

责任编辑: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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