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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受有保险赔偿应同时申报 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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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营利事业遭受灾害损失,受保险赔偿者,应将取得之赔偿金额及实际受损金额分别列报于结算申报书“其他收入”及“灾害损失”项下,并妥善保存其损失及支付赔偿相关证明文件以供查核;若该项损失受有保险赔偿,且取得之赔偿收入高于其损失而漏未申报者,将遭补税处罚。

宜兰分局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经查获漏报保险赔偿收入50万元,该公司提出说明系因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之理赔款,公司已先行垫付予受害者,惟未留存受害者签收收据及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因其未能证明灾害损失高于或等于赔偿收入,将补税处罚。

宜兰分局表示,营利事业因交通或工安等意外事故,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妥善保留调解书、调解笔录及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实际损失金额,并于当年度结算申报书表“其他收入”及“灾害损失”项下分别填报,以免发生补税处罚之情事。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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