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6年11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郭益昌台湾彰化报导)溪湖镇一家电镀加工厂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多次遭彰化地方法院裁处停工、罚锾,但该厂杨姓负责人仍违法从业,去年12月又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个月,22日承办检察官认为杨姓受行人共5次违反水污染防法,经法院判刑确定仍不知悔过,易科罚金已无法教化,因此驳回易科罚金声请,发监执行。
彰化地检署侦办溪湖镇二溪路大突巷的电镀厂,在从事加工过程当中,将作业产生的废水排放于地面水体,明显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彰化地检署指出,杨姓负责人主要前案是94年判徒刑5月; 95年判4月; 97年判6月, 104年判2月及本次判3月,前4次均予以易科罚金方式执行。
地检署强调,执行检察官蔡奇晓受理后,22日传唤杨姓负责人到案,再次向本署为易科罚金声请,检察官认为该案显见易科罚金已无法收教化、吓阻效果,再考量受刑人漠视法令,污染地面水体与生态环境之恶性,犯罪所生损害非轻,不宜轻纵等情,而驳回受刑人易科罚金的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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