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三读 纵火犯炸弹客不得担任保全

人气: 4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16年11月25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保全业法第10条之1条文,增列曾犯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使用爆裂物等,不得担任保全的规定。但在2003年1月22日前担任保全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保全业法部分条文,增列曾犯公共危险罪173条至180条的放火罪与决水罪,以及185条之1劫持交通工具罪、185条之2危害毁损交通工具罪、186条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结果犯、190条妨害公众饮水罪、191条之1流通食品下毒罪及加重结果犯等,不得担任保全人员。

现行条文规定,若故意犯条文明订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过6个月以上判刑确定,服刑后5年内,不得担任保全;三读通过后,将5年改为1年,并加但书“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郑天财表示,针对永远不能担任保全的刑责,因为有新的法律例如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过去没有列入,这次修正纳入;也增订刑法中有关放火、决水罪,以及其他与担任保全业务息息相关的刑责都纳入。

郑天财表示,另外也考虑更生保护,让部分犯了轻罪的更生人,罪行跟保全业务管制目的没有关联的部分,修法后只要刑期服满1年后,就可以担任保全。(转自中央社)

评论